(2010)甘刑三终字第95号(3)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处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学礼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三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 判 长 郭永兴
审 判 员 张 兰
代理审判员 李剑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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