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甘刑三终字第79号(3)
(12)被告人丁想元供述,2007年初,其通过汪元成介绍,从王杰等人处以5000元收买一女子,后伙同黄彩红、王应凡以16000元卖出,获利三人均分的情况。
4、2007年8月,被告人王杰伙同“老五”在西安,以带陕西省铜川市女青年阴晴到宝鸡游玩为名,将其拐骗到甘谷县武家河乡,以6000元卖给丁想元、黄彩红、王应凡三人,被告人丁想元、黄彩红、王应凡又以14000元将阴晴卖给甘谷县盘安镇尉家村的尉爱兵为妻。2008年农历2月,阴睛乘到天水市看病之机逃脱。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阴晴陈述,我在上网时认识了“老五”,我们在西安见了几次面,2007年8月初的一天,“老五”说带我到宝鸡去,同行的还有两个男的和他们领着的一个女孩,结果直接就到了甘谷。我们一起在盘安的一个旅社里住了下来,中间“老五”不知什么时候溜走了,我要回西安时这两个男的不让我走。大概住了十天左右,这两个男的把我领到山里,半路上有两个年龄大的男子来接我们,先前送我的两个男的说摩托车坏了,他们随后就来,但后来一直没有来。我被带到一个村子里一户人家住了十几天,就被他们和村里一个大个子男的卖给尉爱兵当老婆,尉爱兵后来说他花了15000元。
(2)阴晴辨认笔录,确认王应凡、黄彩红为将其卖给尉爱兵的犯罪嫌疑人。
(3)证人尉某某证明,听其子尉爱兵说2007年8月曾以14000元从黄彩红处购买一个叫阴晴的女人,次年2、3月份,此女在天水看病时逃跑,后黄彩红退还5000元的情况。
(4)王杰证明,2007年8月份,“老五”打电话让我和魏用文在西安火车站见面,在车站“老五”带着一个女的,我们商量好后就说带她去玩,直接把这个女的带到了甘谷。到甘谷后“老五”趁机溜了,我骗这个女的说“老五”打了架所以躲了起来,我们在甘谷一个旅社里住了下来。我打电话联系黄彩红,黄让我们把人送上来。我和魏用文骑着摩托车带着这个女孩往武家河走,半路上碰到黄彩红和他一块一个老人,黄彩红把5000元交给我们后,我和魏用文就趁机溜走了,得款和魏用文、“老五”三个平分了。
(5)黄彩红证明,2007年农历8月的一天,王杰打电话给我说有个女的让联系买主,隔了几天我和王杰联系好价钱是6000元,王杰说他们把人送上来,我和丁想元、王应凡三人就在武家河采石厂旁边的公路上接应。半夜时王杰和魏用文领着一个二十多岁的女的上来,我们把6000元给王杰后,他和魏用文就找机会溜走了。我和丁想元、王应凡三人将这个女的领到丁想元家,连哄带吓让她答应找婆家还王杰欠我们的钱。过了几天我就以14000元价钱把她卖给了尉爱兵,得款我们三人平分了。
(6)黄彩红辨认笔录,确认被拐卖妇女系阴晴。
(7)王应凡证明,2007年8月份,由黄彩红联系,伙同丁想元三人以6000元从王杰和魏九龙处买一女子,后又以15000元或14000元将此女卖给尉爱兵,获利均分。
(8)王应凡辨认笔录,确认参与拐卖妇女的同案犯系王杰、魏九龙。
(9)被告人丁想元供述,2007年8月,从王杰处以6500元的价格买来一西安女子,后伙同黄彩红、王应凡以14000元卖给尉家村一户人家,后来在人跑后又将12000元钱退给了尉胞胞。
5、2007年农历7、8月间,被告人王杰在西安吉祥村认识了湖北宜昌的女青年刘凤彩,以谈对象、游玩为借口将刘骗到甘谷,以6000元卖给被告人黄彩红、丁想元和黄老三(己判刑)三人,三人又勾结李世来(己判刑)以16000元将刘凤彩卖给甘谷县武家河乡杨河村的李爱军为妻。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甘谷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及案件侦破报告,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受害人刘凤彩陈述,2007年7月份,我在西安打工时认识了王杰,之后王杰说要和我谈对象,我就答应了。大约过了十几天,王杰说要带我回他家里玩,我们就一起坐车到了甘谷,当时天已经黑了,王杰就骑摩托车把我带到了山里。半路上碰见黄彩红和另外两个男的,王杰就让我跟他们先走,到黄彩红家后他们告诉我王杰把我卖给他们了,我才知道上当了。之后这三个人就把我关在黄彩红家,让一个三十多岁的女的整天和我呆在一起。这期间我跑了一次,结果被抓住了,黄彩红一起的那个“老人”还把我打了一顿。大约过了十天时间,我就被卖到李爱军家,并与李爱军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3)刘凤彩辨认笔录,确认王杰、丁想元、黄老三、黄彩红系参与拐卖自己的犯罪嫌疑人。
(4)证人李某某证明,2007年7月通过李世来从黄彩红等人处以16000元买来刘凤彩做妻子。
(5)证人卢某某证明,2007年7、8月份,经李世来介绍,以16000元买来刘凤彩给其子李爱军做老婆的事实。
(6)证人李某某证明,2007年经他介绍李爱军以13400元从黄彩红、丁想元手中买来一女子,该女子在村里的名字叫“蓉蓉”,自己从黄彩红等人处分得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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