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甘刑三终字第79号(4)
(7)黄某某证明,大约2007年7、8月份的一天,黄彩红给我打来电话说弄来个女的,让我到他家里去看,我到黄彩红家里见到那个女的,黄彩红让我看着寻买主。过了一段时间听黄的老婆说卖了一万多,我自己分了多少现在记不清了。
(8)黄彩红证明,2007年7、8月份王杰从西安给我打来电话说他手上有一个女子让准备接,我就联系了丁想元和黄老三并说了情况。过了几天,王杰说他带那个女的就上来了,我就和黄老三、丁想元一起往山下走,在半路上接上他们,商量好价钱是6000元。然后我和丁想元、黄老三把那姑娘领到我家里住了四、五天,都是我老婆陪着。期间丁想元让李世来看有没有想买的,没过几天李世来带来一个买家,我们就商量着以14000元把这个女的卖了。我点过钱后给李世来给了2000元,其余的我和丁想元、黄老三平分了。
(9)被告人丁想元供述,2007年7月,伙同黄彩红、黄老三从王杰处以6000元购买一女子,后经李世来介绍以16000元卖给闫家场村一户人家的情况。
(10)丁想元辨认笔录,确认被拐卖妇女系刘凤彩。
6、2007年农历12月,被告人魏用文、王杰、焦正义(己判刑)三人,在西安一舞厅认识了陕西省户县女青年牛周妮,王弯弯二人,以王杰哥哥要结婚,领其二人到甘谷玩为名,将二人拐骗至甘谷。
(一)王弯弯被王杰和焦正义领至甘谷县古坡乡以4000余元出卖,后王弯弯逃脱自行回家。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牛某某证明,2007年农历12月和她一起来甘谷的有魏九龙、焦正义、王杰,还有王弯弯,在盘安住了两天,第三天晚上,王杰和焦正义将王弯弯领走后再没有见到王弯弯。
(2)牛某某辨认笔录,确认魏用文、王杰、焦正义为将其和王弯弯从西安骗到甘谷的犯罪嫌疑人。
(3)魏用文证明,2007年12月和牛周妮一同来甘谷的还有一个女孩,该女孩系焦正义认识并骗来,到甘谷后王杰和焦正义将那个女孩卖了,卖给谁了不知道,只知道卖了4900元钱。加上卖牛周妮的钱,一共是9700元,我从中分得1600元,其余的钱焦正义和王杰分了。
(4)王杰证明,2007年12月份,魏用文在西安骗了两个陕西女孩,一个叫王弯弯,一个叫牛周妮,后来我就和魏用文、焦正义一起把这两个女孩骗到甘谷。我给以前联系过的南山的一个男的打了个电话,他到旅社后看上了王弯弯,之后这个男的叫了个出租车,我们骗王弯弯说让她和我们一起去家里玩,就一起到了这个男的庄边,这个男的当场就付给我们4000元钱,这笔钱除过在路上的花销外我们三人平分了。
(5)王杰辨认笔录,确认焦正义系与其一起将王弯弯、牛周妮拐骗到甘谷的犯罪嫌疑人。
(6)焦正义证明,2007年农历腊月,和魏用文,王杰、王弯弯、牛周妮一起到甘谷,后和王杰将王弯弯卖给一户人家,得款2000元的情况。
(二)牛周妮被魏用文、王杰、焦正义三人以5000元卖给被告人黄彩红、丁想元、黄老三三人,经石效明中介,以16000元将牛周妮卖给甘谷县古坡乡樊家寺的李连奎做女人。2008年8月1日牛周妮被甘谷公安局解救。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甘谷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牛周妮身份证明,证明案件来源和受害人身份情况。
(2)被害人牛周妮陈述,2007年12月18日,魏用文说王杰要回家结婚,让我跟上一起到甘谷去玩,我答应后就和王弯弯、焦正义、魏用文、王杰一起坐火车到了甘谷,在盘安住下后第三天晚上,王杰和焦正义把王弯弯领走了,第四天王杰叫了一辆面包车拉上我离开了盘安,车上还有另外三个男的,到半路上王杰说他去骑自行车就下车了。我跟着这三个人到了周元坪村才知道受骗了,在周元坪村住了五、六天,我就被他们卖给了古坡乡樊家寺的李连奎做老婆。
(3)牛周妮辨认笔录,确认拐卖自己的犯罪嫌疑人系王杰、魏用文、焦正义、石效明、黄彩红、黄老三。
(4)证人李某某证明,2007年农历12月曾以16000元从丁想元(其妻与李世昌妻子为亲姐妹)处买来牛周妮给儿子李连奎做老婆,后牛周妮于2008年7月被公安机关解救回家,后其找丁想元要回了10000元钱的事实。
(5)魏用文证明,2007年12月,伙同王杰、焦正义将牛周妮和另外一名女孩骗至甘谷,期间,王杰和焦正义将那名不知道名字的女孩带走。第二天焦正义、王杰又将牛周妮通过黄彩红卖掉,从黄彩红处得款4800元。出卖牛周妮和另一女孩共得款9700元,除去费用后自己分得1600元。
(6)魏用文、王杰、焦正义辨认笔录,确认被拐卖妇女系牛周妮。
(7)王杰证明,2007年12月,伙同魏用文、焦正义将牛周妮和王弯弯骗至甘谷,将王弯弯卖出后,自己联系黄彩红同村的一个老人后,与焦正义一起将牛周妮卖出,得款3900元三人均分的事实。
(8)焦正义证明,2007年农历腊月,伙同魏用文、王杰将两名女子骗到甘谷,自己与王杰一起将王弯弯卖掉后,得知另一女孩也被卖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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