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甘刑三终字第79号(6)

(10)证人魏海成证明,2008年农历3月,其弟魏三成曾领来一个女子做老婆,大概过了十几天,该女子被公安人员解救,听魏三成讲该女子系从黄彩红、丁想元、王应凡处买来的情况。

(11)证人杨爱珍证明,2008年农历3月,其丈夫从武家河乡几个人贩子手中花一万多元买来一外地女子给儿子王林林当老婆,该女子在家中生活了两个月后逃脱的事实。

(12)被告人丁想元供述,2008年3月份,王杰一起的人贩子从西安拐来两名女子,他们和黄彩红联系后,我和黄彩红、王应凡、黄老三就凑好钱,由黄彩红、黄老三两人租了一辆车,把她们以12000元买来,一名由王应凡联系卖给了古坡乡燕家湾村的魏成海家,卖了14000元,另一名以13000元多元卖给了古坡乡山柴沟村一个叫“林林”的年轻人。

8、2008年农历10月下旬,被告人石君红等人在兰州市西固区,以到温泉洗澡为名,将女青年“原小花”骗至甘谷县武家河乡,以6000元卖给被告人丁想元、黄彩红、黄老三、王应凡四人。经被告人尉胞拉介绍,四人又以14800元将“原小花”卖给甘谷县盘安镇尉家村的王建红为妻。2009年6月26日,“原小花”因产后大出血在甘谷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甘谷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证人王某某证明,2008年农历10月24日武家河乡洋河村的尉胞拉到我家,给我母亲说给我介绍一个女的当媳妇,我父母去看过人后和人贩子商量好价格是14800元。商量好后尉胞拉和两个人贩子就带着“原小花”来到我家,当天晚上两个人贩子和原小花住在我家北房。第二天我从西安赶回来,和家里人把钱凑够交给人贩子,他们就留下“原小花”走了,从10月28日起我和“原小花”就生活在了一起。“原小花”来我家时被人贩子打的腿上、腰部都是伤,上炕都要我扶。“原小花”对我说她在周原坪村一户人家里被人贩子关了三天,中间偷着跑时被抓住了,这两个人贩子就拳打脚踢,有时还用棍打,身上的伤最年龄大的老汉打的多。同时证实“原小花”2009年6月26日因产后失血死亡的情况。

(3)王某某辨认笔录,确认丁想元系拐卖“原小花”的犯罪嫌疑人。

(4)证人王岁剑证明,农历2008年10月25日经武家河乡杨河村一个叫“胞拉”的人介绍,从人贩子手中以14800元买来一女子当儿媳,后该女子2009年6月26日生产时因难产死亡。同时证明该女子来时身上有被人贩子打过的伤痕,与王维军、王建萍、张连娃证言互相印证。

(5)王岁剑、王建萍辨认笔录,确认丁想元、王应凡、尉胞拉为拐卖“原小花”的犯罪嫌疑人。

(6)王建萍指认笔录,确认甘谷县武家河乡周元坪村赵顺琴家为其在尉胞拉带领下见到“原小花”的处所,当时“原小花”和后来将“原小花”卖给王岁剑的一个老人就住在这户人家里。

(7)证人赵某某证明,2008年农历10月份,黄彩红、黄老三、王应凡、丁想元曾往她家放过一女孩,该女孩戴一副近视眼镜,20多岁,该女子在其家住了两天后,被四人带下山了。

(8)赵顺琴辨认笔录,确认“原小花”为2008年农历10月份黄彩红、王应凡、丁想元、黄老三四人领到其家中看管过的女子。

(9)石君红证明,2008年农历10月底,我和石勤民在兰州西固区认识了“原小花”,我们两个商量好要把她骗到甘谷卖掉。之后我就打电话让张金忠开车到兰州接人,张金忠到兰州后,我们就以带她到甘谷洗温泉的名义把她带到了甘谷。出发前我和石勤民已经打电话和丁想元联系好,到武家河乡采石厂时丁想元和两个年轻人过来接人,丁想元给了我6000元钱,其中张金忠得款1500元,其余的我和石勤民平分了。

(10)黄彩红证明,2008年农历10月底,经过丁想元联系,伙同黄老三、王应凡以6000元将一戴眼镜女子买来,后经尉胞拉介绍以12000元卖出,所得均分的事实。

(11)黄彩红辨认笔录,确认尉胞拉为联系卖掉戴眼镜女子的犯罪嫌疑人。

(12)王应凡证明,2008年11月中旬,丁想元到我家中说石君红从兰州骗下来一个女的,让我搭个股子一起把这个女的买下来,我就答应了。我到丁想元家时黄老三、黄彩红也在,还有一个戴眼镜的女子,丁想元说这个女的就是他刚买下的。之后我们几个就轮流看守这个女的,过了几天,丁想元通过尉胞拉介绍联系以14800元卖给一户人家,得款我们四人平分了。

(13)黄老三证明,2008年11月的一天,我在村里碰到丁想元,他对我说石君红领来一个女人,叫我去接人,我就答应了。晚上吃过饭,丁想元和黄彩红来叫我,我就跟着他们往山下走。到武家河乡白石头矿时看见停着一辆白色小轿车,从车上下来两个男的,其中一个是石君红。丁想元过去和他们说了几句话,就让车上的另一个领着那个女的跟我们先走。我们走了一会儿,丁想元就把我们赶上了,那个我不认识的男的看见丁想元上来就回头朝山下走了。丁想元对我们说是6800元买下的,过了一会那个女的问她一块的怎么没上来,丁想元就朝她腿上打了两拳让她快走,她就再没有说话。我们把这个女的带到黄连英家,当晚我们三个人一起看守那个女的,并告诉她石君红拿她来顶账了。第二天王应凡也来了,我家里有事就先回去了。到第四天丁想元打电话说找上买主了,我就赶到黄连英家,当时还有一个叫“胞拉”的人,商量了一会儿我就离开了。过了两天黄彩红说人卖了14000元,给我分了600元钱。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