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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甘刑三终字第79号(8)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丁想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 判 长 郭永兴

代理审判员 唐庆华

代理审判员 李剑斌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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