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甘刑三终字第79号(8)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丁想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 判 长 郭永兴
代理审判员 唐庆华
代理审判员 李剑斌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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