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甘刑三终字第78号(2)
了就赶忙跑到厕所把门从里面插住,一直躲到郭洁叫我才出来。
罗拿的是黑柄刀子戳的人。
3、证人洪某证明,杨红卫走到罗健跟前说:“罗健你把门关上想干啥。”罗健冲上去左手抓住杨红卫用右手从脖子的地方捣了几下,我还以为是给打了几拳,结果听到杨红卫呀的一声,看见脖子上都流血了,我们才意识到杨红卫被罗健给戳了。罗健戳完杨红卫后又冲过来一把从后面将我从脖子拦住用刀在我脖子戳两刀、左胳膊三刀、左胸一刀、右手背手掌各一刀,把我戳完后一把推到沙发上。这时又跑到酒吧门口将杨红卫拉了进来,完了又冲向王彦斌。罗拿的是一把黑柄带齿匕首。
4、证人郭某证明,在罗健戳王彦斌时,我急了上前去劝解被罗健从我的大腿上戳了一刀,我赶忙跑到包厢去,罗健后面赶过来,将一个电视机搬起朝我砸来砸到我左额就跑了。
5、证人王某某证明,罗健戳了杨红卫后就冲到洪希跟前把洪希压倒在酒吧的沙发上戳了几刀,我就赶紧走过去劝罗健不要这样,我往过走时罗健已朝我冲过来了,我边退边抵挡,结果只抓住了罗健的左手,没抓住右手,罗健就从我的脖子左侧戳了一刀,接着从我右侧胸部一刀,后一刀直接到我左眼睛里了,我当时就昏迷了。杨红卫手里没拿东西,罗拿的是一把黑柄把子的刀子。
6、证人谢某某证明,“1+1”酒吧有一把切水果的单刃刀,刀长约30cm左右,宽约4cm,刀尖上是斜的弧形的。平时放在吧台内的一个缝子里插着。原先是用来切果盘用的,最近一段时间一直没用。
7、证人王某某证明,其于2008年10月来到北京,在丽泽路和一个北京人合伙开了一个名叫“释放”刺青的店。其和罗健都是天水海林厂子弟,2009年8月4号还是5号左右他来北京在我的店里找我,说他在天水找他女朋友时,他女朋友一起的不让走,他就把对方在头上一酒瓶,再没说啥。他来后就和我在店里住。
(三)被告人罗健供述
2009年8月1日晚10点左右,我给东关“1+1”酒吧的老板杨红卫打电话问他在不在酒吧,但打了四五次他都不接,我便直接去酒吧。进去后看见杨红卫、徐晶、洪希、吴晓玲、王彦斌及王彦斌一起的一个女的六人在喝酒唱歌,我问杨红卫为什么不接我电话并为此和杨红卫发生争吵,杨好象到吧台找什么东西。当我拉徐晶去外面说话时,徐晶不去,洪希也不让徐晶出去,杨红卫冲到我跟前问我想干啥,说你把我弄死,弄死我还解脱了,还往我身上靠,我就把他推开了,他又往我身上靠,还说有本事就把他戳死。我推开他说不要逼我,不要把我逼急了,说完我转身就将酒吧二楼的大门拉着锁住,杨红卫还往我跟前冲,我气急了就用右手从右屁股兜里把折叠弹簧刀掏出压开,左手把他推住右手直接握住刀子闭着眼睛从杨红卫正面一顿乱戳,具体戳在什么地方,什么部位我没看清。戳完后我看见洪希在旁边站着,我冲到跟前时她退到沙发上坐下,我还是右手直接握着弹簧刀在她身上乱戳,戳了大概三四刀,正戳洪希时看见杨红卫一人往酒吧二楼门口走,已快到门口了,我就跑过去把杨红卫拉倒在地上。后看见王彦斌在不远处站着,因他原先言语上侮辱下我的,我就冲过去戳他,刚把他戳了一刀,他就把我脸上一拳,把我打懵了,我就闭着眼睛把他一顿乱戳。走时发现弹簧刀的刀刃断了,断的那截也不知哪里去了,我就把手里的断弹簧刀扔了。这时我看见有个人影进了一个包厢,我冲过去推开门发现王彦斌一起的那个女的躲在包厢里,我就顺手拿起包厢桌子上的啤酒瓶在那个女的头顶一酒瓶,当时酒瓶就碎了。我从包厢出来发现大厅里好像没人了,就从酒吧跑出来,在万寿宫门口挡了一辆出租车从合作巷绕到市五中后在麦积区二十铺马路边躲下了。没注意杨红卫当时拿啥没,我拿的是黑柄折叠单刃弹簧刀,全长13cm,刃长5-6cm,刃与刀背中间有个圆孔,背上有几个凹口。当时我的额头和左肩皮肤破了,是王彦斌用玻璃杯打的,所穿的裤子和鞋上有少许血迹,我将作案所穿衣物扔到麦积区二十里铺土路的水沟里,逃至北京后被抓了。戳洪希她们是因为她们骂了我。没见杨红卫当时拿什么东西。
(四)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伤情法医学检验鉴定书
1、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秦)公(司)鉴(尸)字【2009】528号杨红卫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根据尸体检验,死者杨红卫颈部共有七处创口,其中左下颌角处贯通创致颈部肌群出血明显、颈动脉断裂,其损伤程度严重,联系尸表征象,失血性休克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死者颈部创口的特点复核兼有刺戳和切割作用的致伤特点。额面部损伤符合钝性作用(如击打、碰撞)形成的特点;右上臂损伤符合抓擦形成的特点,余肢体损伤符合磕碰形成的特点。根据创口特点,致伤工具符合刃宽2.6cm左右,刃长7cm左右的单刃锐器。死者杨红卫系颈部遭受锐器刺戳致颈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2、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秦)鉴(技)字【2009】573号王彦斌伤情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证明:被鉴定人王彦斌头皮裂伤、胸部及肩部多发皮肤裂伤、左上肢皮肤裂伤、左眼贯通伤致左眼睑皮肤裂伤及眼球破裂、金属异物存留于眼眶内在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行清创缝合术及异物取出术时眼球摘除,之后又在北京同仁医院行左侧义眼台植入术,目前左侧眼睑形成明显瘢痕显著影响面容且左眼盲无视力属实,予以认定。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条(三)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被鉴定人王彦斌左眼损伤已构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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