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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甘刑三终字第78号(4)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处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 判 长 张 兰

代理审判员 毛 军

代理审判员 李旭东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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