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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甘刑三终字第66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甘刑三终字第66号



原公诉机关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丙全,曾用名蒙金堂,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靖远县北滩乡北山村。因本案于2008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丙全犯故意杀人、重婚罪一案,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09)白中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顾丙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故意杀人

1995年9月23日晚,被告人顾丙全和被害人朱梅在白银银光厂职工文化室门前马路边因故发生争执并厮打,顾持一铁撬杠在朱头面部击打数下,将朱打倒在地后抱上车发现朱已死亡,遂开车将尸体运至靖远县刘川乡范家窑李家大沟,在沟内挖好一方坑准备掩埋,因搬不动尸体便用汽油点燃后离去。次日晨,顾丙全再次至此,将焚烧过的尸体埋在附近一水渠里后离开现场。顾丙全作案后外逃,2008年9月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朱梅系一带棱角的金属钝物反复打击头面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马某某证明,其于1995年9月24日上午到范家窑李家大沟打猎时,在一山沟里发现1本证主为一名妇女的驾照,因见周围地上有血,遂疑此处出事而离开,于9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2、证人朱某证明,1995年9月24日,被告人顾丙全和其妹夫邢建平来兰州找到他,顾拿出一封信给他看,并称朱梅留下信和别人出走了,他追赶至兰州火车站没追上。看信上的笔迹有点像朱梅的,信的内容大概是朱梅称自己要到外地去。

3、证人朱某某证明,其最后见朱梅是1995年9月22日晚在朱梅认识并存放东西的周家,当时见朱梅眼睛红红的,进门后边哭边说她要开车拉她妈去,取了几件衣服就走了。9月26日中午,被告人顾丙全持一封信和朱梅父亲朱生文到其住处,顾说有人捎口信让他去银光什字开车,去后在车上发现朱梅留下一封信。其看信的大致内容是朱梅称自己要外出。另证明同事张登平告诉其,他于9月23日在东山路到氟化盐厂的路上看见朱梅开了一辆吉普车,旁边好像还坐了一个人。

4、证人朱某某证明,其女儿朱梅持有定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照。案发后,被告人顾丙全来其家称朱梅出走了,并让其看了自称是朱梅出走前留下的信,还开车拉着其到白银市区、平川等地寻找朱梅。

5、证人周某某证明,1995年9月23日上午,被害人朱梅开车和其侄女周小玲来其家拉走了以前寄存的大米等物品,说是去给她父亲,此后再未见过朱梅。

6、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明与周某某相同情况。另证明,当时朱梅身着牛仔服和咖啡色裤子,脚穿白色一脚蹬皮鞋。

7、证人孙某某证明,案发前,被害人朱梅曾告诉其顾丙全将她骗了,又不要她了,顾要给她借1万元钱。还有一次,朱梅在顾丙全宿舍骂顾是驴,答应她的事为啥不办,顾说等明天给她,次日(经推算应是9月21日),其与朱找到顾,顾称钱还没有找上。

8、证人朱某证明,案发后,侦查机关通知其去认领尸体,其根据尸身右手虎口刺有的梅花和左手背刺有的“朱”字及半边脸确认死者是其妹妹朱梅。遂雇人就地将尸体埋于原坑内。

9、证人邢某某证明,1995年9月22日13时许,有个小伙子开车到郝家川被告人顾丙全经营的煤台找顾时对其说有个女的开的吉普车坏了,让顾赶快去。其告诉顾后,顾于15时许离去。9月24日上午10时许,顾开吉普车到郝家川煤台找见其,说22日下午自己到了银光路边见车在,朱梅却留下信跑了。顾还说自己很乏,让其开了车拉着他去兰州、靖远等地见了朱梅家人。

10、查询个人储蓄存款通知书及证人王某、郭某某证明,被害人朱梅于1995年9月22日在工商银行东山路营业所存、取款22000元。王芳另证明,过了几天,顾丙全曾来问过朱梅取钱的事,其告诉了顾。

11、证人吴某某、张某某证明,1995年9月27日中午,曾有人将一辆吉普车停放到煤场。吴育磊另证明,几天后听人说该车牵扯到顾丙全的杀人案子,其遂给市公安局平川分局打电话把情况说了。

12、证人刘某某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顾丙全曾给其说朱梅出走了,并拿自称是朱梅写的信要给其看。

13、证人孟某某证明,其丈夫林志学性格内向话少,不可能给人介绍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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