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甘刑三终字第66号 (3)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顾丙全故意杀人犯罪发生在现行刑法实施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应适用当时的刑法,原审判决未适用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经本院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磊
代理审判员 史 莉
代理审判员 毛 军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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