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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甘刑三终字第40号(3)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甘谷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李静的身份证明,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2)被害人李静陈述,2007年3月,我在西安打工期间认识了王双杰和魏九龙,他们一块还有一个我不知道名字。后来他们三人把我和跟我一块上班的康月拐骗到甘谷,将我卖给宋小军当老婆。后我跑了出来。经李静辨认,确认魏用文、王杰、黄彩红、王应凡系犯罪嫌疑人。

(3)证人宋某某证明,2007年农历二月份,我以16000元从黄彩红手中卖下李静给我儿子宋小军做媳妇。后听说邻近买来的媳妇被公安机关解救过,就把李静带到亲戚王彩霞家住了十几天,结果李静跑掉了。后来我找黄彩红说了这事,黄彩红就给我退了10000元钱。证人王彩霞证明李静曾在她家住了十几天,后从她家跑掉了。

(4)被告人魏用文、王杰、汪元成、黄彩红、王应凡供述证明,2007年农历二月,王杰、魏用文在西安伙同“老五”将李静拐骗至甘谷后,勾结汪元成以5000元卖给黄彩红、王应凡、丁想元三人,三人又以16000元卖给宋本娃做儿媳。经汪元成辨认,确认魏用文就是和王杰一起从西安拐骗李静至甘谷的犯罪嫌疑人。

7、2007年农历三月,被告人魏用文伙同“老五”,在西安将胡伊华拐骗至甘谷,勾结被告人任发林、王保娃,以12000元将胡伊华卖给古坡乡深岘子村的司五娃。同年7月4日,胡伊华报警后被解救。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甘谷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胡伊华户籍证明,证实了案件来源和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2)被害人胡伊华陈述,2007年2月份,我在西安一个酒吧里打工时认识了魏用文,之后就和他谈起了对象,后来被魏用文等人拐骗到甘谷,卖到了深岘子村。住了快一个月的时间,我和同被拐卖的蔡妮娜打电话报警后被解救。

(3)证人司某某证明,2007年农历三月,通过任发林、王保娃以12000元买下胡伊华做媳妇。

(4)被告人魏用文、任发林、王保娃供述证明,2007年魏用文伙同“老五”将胡伊华拐骗至甘谷,通过任发林和王保娃联系,以12000元将胡伊华卖给司五娃,任发林分得1500元,王保娃分得800元,其余赃款由魏用文与“老五”平分。经魏用文辨认,确认任发林系参与拐卖胡伊华的犯罪嫌疑人,胡伊华系被害人。经任发林、王保娃分别辨认,确认胡伊华为被害人。

8、2007年农历四月,被告人魏用文伙同“老五”,在西安将蔡妮娜拐骗至甘谷后,勾结被告人任发林、王保娃,以12000元卖给古坡乡深岘子村的谢宝兴。同年7月4日,胡伊华、蔡妮娜报警后被解救。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甘谷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蔡妮娜身份证明,证实了案件来源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2)被害人蔡妮娜陈述,2007年5月,我碰到了曾在我开的美发厅消费过的魏九龙,他说能帮我在甘谷招到人,我就跟上魏九龙坐火车到了甘谷。后魏九龙、任发林将我卖到谢宝兴家。我打电话报警后,公安人员把我和胡伊华解救了出来。

(3)证人谢某某证明,其在2007年农历四月通过任发林介绍,以12000元从任发林、魏用文手中收买了蔡妮娜。

(4)被告人魏用文、任发林、王保娃供述证明,拐卖胡伊华后不久,魏用文又伙同“老五”将蔡妮娜拐骗到甘谷,勾结任发林、王保娃以12000元将蔡妮娜卖给了古坡乡深岘子村的谢宝兴。任发林分得1500元,王保娃分得500元,余款魏用文和“老五”平分。经魏用文、任发林辨认,确认被害人系蔡妮娜。

9、2007年7月下旬,被告人魏用文伙同“张杰”(身份不明)等人,从西安将田甜拐骗至甘谷后,勾结被告人任发林,以14000元将田甜卖给白家湾乡蒜黄咀村的谢文云。同年8月4日,公安机关将田甜解救。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田甜求助字条、立案决定书及田甜身份证明,证实了案件来源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2)被害人田甜陈述,我在上网聊天时认识了“张杰”,2007年7月我到西安找工作时和他见了面。后“张杰”说要带我到天水玩,我答应了。“张杰”、魏用文将我拐骗到甘谷后,卖给谢文云当媳妇。后来我写纸条扔出来报案,被公安人员解救。

(3)证人谢某某、谢某某、蒋某某证明,2007年7月下旬,经过任发林联系,谢文云以14000元从魏用文手中收买田甜做媳妇。

(4)被告人魏用文、任发林供述证明,魏用文于 2007年7月伙同“张杰”将田甜从西安拐骗至甘谷,经过任发林联系将田甜卖给谢文云做媳妇。

10、2007年8月,被告人王杰、“老五”在西安将阴晴拐骗至甘谷,以6000元卖给黄彩红、丁想元、王应凡三人,三人又以14000元将阴晴转卖给盘安镇尉家村的尉爱兵。2008年农历二月,阴晴乘到天水市看病之机逃脱。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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