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甘刑三终字第40号(4)
(1)被害人阴晴陈述,我在上网时认识了“老五”,2007年8月初的一天,“老五”说带我到宝鸡去,同行的还有两个男的和他们领着的一个女孩,结果直接就到了甘谷。后我被拐卖给尉爱兵当老婆。
(2)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害人阴晴辨认,确认王应凡、黄彩红为将其卖给尉爱兵的犯罪嫌疑人。
(3)证人尉某某证明,听其子尉爱兵说2007年8月曾以14000元从黄彩红手中收买一个叫阴晴的女人,次年2、3月份,这个女人在天水看病时逃跑,后黄彩红退还5000元等事实。
(4)被告人王杰供述,2007年8月份,“老五”、魏用文和我把一个女的从西安拐骗到甘谷,后我联系黄彩红以5000元卖掉。
(5)被告人黄彩红、王应凡供述证明,2007年农历八月,黄彩红、王应凡、丁想元以6000元从王杰和魏用文手中买了一个二十多岁的女的,后三人以14000元倒卖给了尉爱兵。经黄彩红辨认,确认阴晴系被害人。
11、2007年农历七月,被告人王杰在西安将刘凤彩拐骗至甘谷,以6000元卖给被告人黄彩红、丁想元和黄老三,三人又勾结李世来(另案处理)以16000元将刘凤彩转卖给武家河乡杨河村的李爱军。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甘谷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及案件侦破报告,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被害人刘凤彩陈述,2007年7月份,我在西安打工时认识了王杰,后王杰说要和我谈对象。大约过了十几天,王杰把我拐骗到甘谷卖给黄彩红等人,黄彩红等人又把我卖给李爱军当媳妇。同时证明其被解救后愿意留下与李爱军继续生活。经刘凤彩辨认,确认王杰、丁想元、黄老三、黄彩红系犯罪嫌疑人。
(3)证人李某某、卢某某证明,2007年7月李爱军通过李世来介绍从黄彩红等人处以16000元买来刘凤彩做媳妇。
(4)被告人黄彩红、黄老三供述证明,2007年7、8月份王杰给黄彩红打电话说从西安拐骗了一个女子,黄彩红联系了丁想元和黄老三,三人以6000元卖下该女子,后经李世来介绍,以14000元把这个女子卖给李爱军。李世来分得2000元,余款黄彩红、丁想元、黄老三平分。共犯李世来的供述证明了相关事实。
12、2007年农历十二月,被告人魏用文、王杰、焦正义三人,从西安将牛周妮、王弯弯拐骗至甘谷。后王弯弯被王杰和焦正义以4000余元出卖,牛周妮被魏用文、王杰、焦正义以5000元卖给黄彩红、丁想元、黄老三,三人又经石效明介绍,以16000元将牛周妮转卖给古坡乡樊家寺的李连奎。2008年8月1日牛周妮电话报警后被公安机关解救。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甘谷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牛周妮身份证明,证实案件来源和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2)被害人牛周妮陈述,2007年12月,王杰、魏用文、焦正义将我和王弯弯拐骗到甘谷,在盘安住下后的第三天晚上,王杰和焦正义把王弯弯领走了,以后再没见到王弯弯。后我被卖给了古坡乡樊家寺的李连奎做老婆。经牛周妮辨认,确认王杰、魏用文、焦正义、石效明、黄彩红、黄老三系犯罪嫌疑人。
(3)证人李某某证明,2007年农历12月,以16000元从丁想元手中买来牛周妮给儿子李连奎做老婆,后牛周妮被公安机关解救,其找丁想元要回了10000元钱。
(4)被告人王杰、魏用文、焦正义、黄彩红、黄老三、石效明供述证明,2007年12月,王杰、魏用文、焦正义将牛周妮和王弯弯从西安拐骗至甘谷,将王弯弯以4000元卖掉,将牛周妮以6000元卖给黄彩红、黄老三、丁想元三人,三人又经石效明介绍将牛周妮转卖给樊家寺的李世昌家。石效明分得1500元。经魏用文、王杰、焦正义辨认,确认被害人系牛周妮。
(5)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2008)丹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焦正义于200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6)陕西省大荔县公安局书面材料证明,焦正义于2009年6月5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7)甘谷县公安局办案说明证明石效明自动投案的事实。
13、2008年农历三月,被告人魏用文勾结“老五”、“马勇”、“周亮”(三人身份均不明),从西安将王娇娇和另一女子王苹拐骗至甘谷,以12000元将王娇娇、王苹二人卖给被告人黄彩红、王应凡、丁想元、黄老三,四人又将王娇娇以14000元卖给古坡乡麻岔子村的魏三成,将王苹以14000元卖给古坡乡大峪村的王林林。王娇娇通过家人报警后,于2008年4月3日被解救。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甘谷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王娇娇身份证明,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2)被害人王娇娇陈述,2008年2月,我和王苹被魏九龙、“老五”等人从西安拐骗到甘谷,后把我卖给了魏三成做老婆。听说王苹也被卖了。经王娇娇辨认,确认魏九龙系犯罪嫌疑人。
(3)证人郑某某证明,2008年3月,其女王娇娇被拐骗后,曾偷着给家里打了一个电话,后她和当地公安干警来到甘谷,在甘谷警方的协助下,将王娇娇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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