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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甘刑三终字第40号(5)

(4)证人魏海成证明,2008年农历三月,其弟魏三成曾领来一个女子做老婆,听魏三成讲该女子是从黄彩红、丁想元、王应凡手中买来的。后该女子被公安人员解救。

(5)证人杨爱珍证明,2008年农历三月,其丈夫从武家河乡几个人贩子手中花一万多元买来一外地女子给儿子王林林当老婆,该女子在家中生活了两个月后逃脱。

(6)被告人魏用文、黄彩红、王应凡、黄老三供述证明,2008年2、3月份,魏用文伙同“老五”、“周亮”、“马勇”等人将王娇娇、王苹拐骗到甘谷,以12000元卖给黄彩红、王应凡、丁想元、黄老三,四人又将王娇娇以14000元转卖给古坡乡麻岔子村的魏三成,将王苹以14000元转卖给古坡乡大峪村的王林林。经被告人魏用文、黄彩红、王应凡辨认,确认王娇娇系被害人。

14、2008年农历十月下旬,石君红等人在兰州市西固区将女青年“原小花”拐骗至甘谷,以6000元卖给被告人丁想元、黄彩红、黄老三、王应凡,四人又以14800元将“原小花”转卖给盘安镇尉家村的王维军。2009年6月26日,“原小花”因产后失血性休克死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甘谷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2)证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证明,2008年农历十月下旬,王维军通过武家河乡洋河村的尉胞拉(另案处理),从人贩子手中以14800元卖下“原小花”做媳妇。“原小花”来王家时被人贩子打的腿上、腰部都是伤。同时证实“原小花”于2009年6月26日因产后失血死亡。经王维军、王岁剑、王建萍辨认,确认丁想元、王应凡、尉胞拉为犯罪嫌疑人。

(3)证人赵某某证明,2008年农历十月份,黄彩红、黄老三、王应凡、丁想元曾往她家放过一女子,该女子戴一副近视眼镜,20多岁,该女子在她家住了两天后,被四人带下山了。

(4)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证明,2009年6月26日“原小花”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难产症状后送往医院抢救的情况。

(5)天水市公安局人体法医学鉴定书,证明“原小花”系生产后胎盘未剥离,导致产后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6)共犯石君红供述,2008年农历十月底,我和石勤民(另案处理)在兰州西固区认识了“原小花”,后我们两个以到甘谷洗温泉为名,将她拐骗到甘谷。后以6000元卖给丁想元等人。

(7)被告人黄彩红、王应凡、黄老三供述证明,2008年农历十月底,经过丁想元联系,黄彩红、黄老三、王应凡、丁想元四人以6000元从石君红等人手中买来一戴眼镜女子,后经尉胞拉介绍以12000元卖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应凡、黄彩红、魏用文、王杰、黄老三、汪元成、任发林、焦正义、王保娃、石效明相互勾结,大肆进行拐骗、中转、收买、贩卖妇女的活动,其行为均己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王应凡单独或伙同他人拐卖妇女共10人,除在拐卖徐静虹的犯罪中其仅起居间介绍作用,在其余各起共同犯罪中均以出卖为目的积极收买被拐骗妇女,并与他人分工看守被害人,联系买主,牟取非法利益,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黄彩红伙同他人拐卖妇女10人,且在其参与的拐卖妇女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魏用文伙同他人从兰州、西安等地拐骗8名妇女至甘谷卖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王杰拐骗妇女6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黄老三参与拐卖妇女5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在拐卖刘凤彩、牛周妮、王娇娇、王苹四起犯罪中与王应凡、黄彩红作用相比较小;被告人任发林参与拐卖妇女3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居间介绍作用。被告人汪元成参与拐卖妇女4人,在拐卖王国霞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在拐卖李静的犯罪中亦属主犯,在其余两起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焦正义伙同他人拐卖妇女2人,均起主要作用,但在拐卖牛周妮的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王保娃参与拐卖妇女2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被告人石效明参与拐卖妇女1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应凡、黄彩红、魏用文、王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各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应凡、黄彩红、魏用文拐卖妇女人数多,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当处死刑,但鉴于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人身的直接侵害程度相对较轻,结合案件具体情节,以上三被告人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被告人焦正义属累犯,同时又具有自首情节,考虑到其所犯前罪较轻,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保娃犯罪情节较轻,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效明系从犯,又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应凡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黄彩红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魏用文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王杰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黄老三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汪元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任发林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焦正义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王保娃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石效明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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