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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甘刑三终字第27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甘刑三终字第27号



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永军,又名张涛,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2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无业,粗识字,住兰州市七里河建工大厦旁。因本案于2009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湘,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4日,初中文化,无业,甘肃省榆中县人,住兰州市张苏滩335号。因本案于2009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安县看守所。

2002年2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永军、陈湘犯抢劫罪一案,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天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卢永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11月28日,被告人卢永军驾车伙同“闫老三”(在逃)、陈湘等人以替陈湘堂嫂贾旭梅索要欠款为由到秦安县寻找任生明。当晚三人居住在秦安县魏店乡宋长平家,被告人卢永军电话联系“贼娃”(成泽云,另案处理)让其帮忙寻找任生明。次日,“贼娃”将三人领至叶堡乡郭嘉镇郭嘉村李青海家私人旅店居住。第三天中午,根据“贼娃”提供的信息,被告人卢永军、陈湘、“闫老三”、“贼娃”等人驾车追上任生明乘坐的依维柯,当即拦住该车将任生明及其朋友胡世明挟持到郭嘉镇郭嘉村李青海私人旅店,“闫老三”在任生明脸上打一拳,又用刀在任生明左大腿上刺一刀,卢永军在任生明肚子上打一拳,并以活埋相威胁,抢走任生明信用联社银行卡上现金26920元及价值1891.90元的黄金戒指一枚。侦查阶段,被告人卢永军的亲属代其赔退赃款10000元,审理中,退回劫得的赃物 金戒指一枚。经法医鉴定:任生明左大腿锐器伤属轻微伤。

民事赔偿部分经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人张涛的亲属替被告人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生明人身损害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秦安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8年12月8日任生明报案称,同年11月30日其与朋友胡世明在秦安县收苹果期间被张涛等五人挟持到郭嘉镇,用匕首捅伤其后抢去现金26920元,要求查处。

(二)证人证言

1、任某某证明,2008年11月30日上午,我和胡世明乘坐依维柯准备到莲花乡看苹果,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挡住,车上下来五个人,只有卢永军、陈湘我认识。卢永军把我和胡世明叫下车并叫我们坐到他们的车上拉到一私人旅店房间内,拉上窗帘,锁上门,把我们的手机夺去关了机。卢永军让我给10万元,我说没钱。兰州口音的小伙在我脸上一拳、左大腿上捅一刀,卢永军在我肚子上一拳。我没办法就把银行信用卡拿出说上面有两万多元钱,卢永军说不要,要拉上我去活埋。最后他们留一人在旅店看胡世明,其余四人将我拉到车上说到王甫梁上活埋去。半路上卢永军又把我的金戒指拿走。在车上他们让我把冷库里的苹果卖掉加上信用卡里的两万元顶十万元,我没办法就答应了。我们回到旅社,卢永军让我打电话把苹果卖掉,我说我不去他们不装车。他们商量一会,卢永军就将我的银行信用卡拿上,我将密码告诉胡世明,他们叫上胡世明到银行取钱,回来后留一人看我们,其余人跑了。一个多小时后,才放了我们。12月8日我到公安局报案。

2、胡某某证明,2008年11月30日,我与任生明在秦安县乘车往莲花乡看苹果途中被卢永军、陈湘等人拦住,拉到郭嘉镇私人旅社。卢永军一起的兰州小伙在任生明脸上一拳,又在任生明左大腿上一刀,卢永军在任生明肚子上一拳,任生明掏出一张银行信用卡给卢永军,卢永军不要,说要10万元否则就把任生明活埋了。后来他们将任生明拉上说活埋去,房子里只留下我和陈湘。过了大约二十分钟,他们拉着任生明回来了,任生明将银行信用卡密码告诉我,我就与卢永军等人到银行提取现金26920元,款交给了卢永军。

3、贾某某证明,12月1日,任生明打电话叫我,我去时见任生明左大腿被人戳了。任生明说卢永军、陈湘领了几人在秦安抢走他26920元及一个金戒指,说是替我要钱,问我是不是这样?我根本不知道有这事,当场我把陈湘叫来问。陈湘说是卢永军叫他去的,我就让任生明报了案。

4、宋某某证明,2008年11月的一天,卢永军、陈湘及卢永军一起的男子开车到魏店梨树梁上找我,我将他们领到租住房内。卢永军问我任生明的电话,我没告诉他。我建议他们把任生明找来商量解决,卢永军说不行,我就让他们三人住下。第二天早上他们就走了。

5、王某证明,2008年11月份的一天,我到兰州保养我的华普轿车,早上10点在张苏滩卢永军借车说到家里拿衣服,此后再也联系不上他了,直到两、三天后他才还车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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