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甘刑三终字第04号(2)

对于王万义所提上诉理由,经查,马宁是在被王万义用啤酒瓶打击头部后摔倒在地的, 马宁摔倒后形成的伤也是因王万义的行为所造成;王万义无故殴打他人且致人死亡,原审法院对其处刑适当。故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处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万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 判 长 康榆生

代理审判员 唐庆华

代理审判员 李旭东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渊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