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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甘刑三复字第9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甘刑三复字第9号



被告人马玲霞,又名马爱叶,女,生于1975年1月22日,

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成县红川镇韩庄村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被告人高芝兰,女,生于1944年4月7日,汉族,不识字,成县红川镇韩庄村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玲霞、高芝兰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造协、王芝兰提起附带民事一案,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2009)陇刑一初字第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玲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高芝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期五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3105.76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马玲霞与其夫李峰系换亲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育有一子一女,后被告人马玲霞有外遇,遂产生杀害其夫之恶念。2008年正月,被告人之母高芝兰到其家闲转,经二人预谋,马交给其母10元钱,让其购买老鼠药,马玲霞伺机投放。后其母在红川商场张素珍处购买老鼠药一包,并交给马玲霞。2008年3月29日,李锋因患皮肤病在本村王永先处取得中药一副,当晚7点多在家中熬药时,马玲霞乘丈夫给牛拌草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老鼠药投放在药罐中,李服用后当即中毒死亡。经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死者李峰的胃液及药渣残留的液体中均检出毒鼠强成份。经法医鉴定:死者李峰系毒鼠强中毒死亡。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处警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证实了公安机关接到报

案后,经过侦破确定犯罪嫌疑人,并抓获二被告人的事实。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件发生地的地理概貌和方

位,并与二被告人供述的作案地点相一致。

3、提取笔录证明从被害人李峰家提取到中草药药渣及药汁

少许等物的事实。

4、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送检

的死者李峰胃液和药渣残留液体中均检出毒鼠强成份的事实。

陇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李峰系毒鼠强中毒死亡。这与二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手段相

吻合。

5、证人吴某某证明,他和被告人马玲霞是2007年9月份认识的,两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他知道李峰死亡的消息是马玲霞第二天打电话告诉他的,第二天到她屋里时,她说李峰喝了王先生(王永先)抓的中药后死亡的。该证言还证实,他们两个人在一起时,常听马玲霞骂李峰咋不死来,还说两家是换亲结婚了的,她当初就不愿意这门亲事。

证人王某某证明,他和死者李锋是小学同学,是一个社里人。李锋以前在他诊所里治过感冒,后来是治皮肤病,2008年农历2月22日(3月29日)下午他给李峰抓过中药。

证人张某某证实了被告人高芝兰在她跟前买过蔬菜种子、农药及老鼠药的事实。其辨认笔录证实了张素珍在多张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认出在其摊位上买鼠药的被告人高芝兰的事实。

证人韩某证明,2008年3月29日晚7时40分左右,李峰的一双儿女到他家说,他爸爸把药喝上后抖开了,叫他赶快上来看一下,到李峰家后,看见李峰在他妈怀里躺着,口里在吐黑血,全身都在抽,他就给在中指上掐,从脖子给抹,但作用不大,就又打电话叫别人赶紧联系“120”,等到“120”的大夫来时,人已经不行了。到后来就听说有人已经报案了。

证人李某某证明,她是李峰的大妹子,1990年她就嫁到河北了。李峰出事后的第三天她就赶回来了,李峰和马玲霞结婚是换亲,李峰的二妹妹与马玲霞的哥哥结了婚。她听到李峰死的不明,是中毒死的,如果不是大夫的事,就是她嫂子马玲霞造成的。

证人王某某证明,2008年农历2月22日(3月29日)她儿子李峰和妻子马玲霞到红川镇买玉米种子去来,回来的时候,因为李峰有皮肤病,就在庄里王永先私人诊所包了一副中药和几顿西药。中药煮好李峰刚喝完就对她说,这药劲大的很,之后,嘴里就吐白沫,后边嘴里就流血了,她就赶紧打发两个孙子去叫韩龙了。另外还证实,从去年开始李峰和马玲霞的关系就不好了,两人为点小事就争嘴。

6、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今年正月里,我妈妈来我家闲谈时,我提出买点老鼠药把李锋毒死算了,我妈妈说药她去买,我就给了她10元钱。过了有十几天时间,我妈来到我家,从身上掏出来一包老鼠药给我,说这药水里面放也行,饭里面放也行,让我把药放好,3月29日李锋煮中药时,我乘他不注意,就将老鼠药投放到李锋煮的中药罐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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