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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甘刑三复字第9号(2)

7、高芝兰供述,老鼠药是我今年正月里从商场卖种子的严克明老婆跟前买下的。我把药买回来后,有十天左右,我去马玲霞家把老鼠药给了马玲霞,药是用牛皮纸包的,5角钱1包,李锋死了几天后,我到马玲霞家后,我说这事(指毒害死人的事)你对谁都不要说。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马玲霞、高芝兰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原审判决引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不当,予以纠正。经本院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陇刑一初字第09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玲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新龙

          代理审判员 唐庆华

          代理审判员 薛艳君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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