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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甘民二终字第194号 (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78元,由西安初步乡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关维德
代理审判员 唐志明
代理审判员 周 雷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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