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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甘民二终字第18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甘民二终字第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京,男,汉族,1963年1月2日出生,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2号3楼1101号。
委托代理人:张志庆,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贤军,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平,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人,住天水市秦州区滨河西路24号7幢1-3-1。
委托代理人:王昭,天水三星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向东,甘肃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成纪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三十里铺。
法定代表人:张有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昭,天水三星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向东,甘肃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晓京为与被上诉人张建平、甘肃成纪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纪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天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晓京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庆、杨贤军,被上诉人张建平的委托代理人王昭、舒向东,被上诉人成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昭、舒向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2008年3月27日,张建平作为甲方(转让方),王晓京作为乙方(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壹佰万元将其在天水三星有限公司拥有的12.84%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当日内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伍拾万元作为保证金,在甲方办理完成张堡铁矿的探矿权延续手续,且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登记并共同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新的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伍拾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第二条保证。1、甲方保证其按合同第一条第1款规定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理权。甲方保证对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他担保责任,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天水三星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由乙方享有和承担。3、甲方保证于2008年8月18日前,将其拥有的天水三星有限公司的12.84%的股权全部至乙方名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4、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一条第2款所规定的条件支付价款。作为保证乙方应在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当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一条第1款所规定价款中的伍拾万元作为保证金,该保证金应视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价款的一部分。第三条意外债务的承担。本合同生效后,若发现属于本次股权转让在工商正式变更登记备案且甲、乙双方共同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新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前转让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应由甲方承受。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向甲方的追索权。第四条股权转让后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由乙方负责实施。甲方应在股权转让在甲乙双方共同到工商部门领取新的企业营业执照前完成张堡铁矿的探矿权延续手续。第五条,股权转让后公司的收益分配由乙方享有。第六条本合同签订后,直至在工商行政部门变更登记时止,甲方不得将乙方已受让的股权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第七条在股权转让变更时,乙方应积极提供变更所需的所有资料及按时配合甲方履行所签文件或其他转让所需手续。第八条特别约定。甲方承诺并保证如工商变更手续在张堡铁矿探矿权延续手续办理完成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和确认,不得向工商部门领取新的企业营业执照,领取新的企业营业执照与张堡铁矿探矿权的延续手续应由甲乙双方同时共同进行。第九条违约责任。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单方解约或终止合同的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2、如果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条第2款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合同所确定的张堡铁矿的探矿权延续手续且未完成股权转让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变更登记手续,应在约定期限届满后3日内无条件的全部返还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确定的股权转让总金额的10%。3、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第一条第2款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则得按本合同第二条第4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外,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未支付金额的10%。4、若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文件或因各种原因拖延而造成的合同不能按约履行,应由乙方负责相同的违约责任。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双方经协商一致并经担保方书面同意,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和补充。2、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守约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日,成纪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张建平、王晓京签订了《股权转让担保合同》,由成纪公司对张建平在《股权转让合同》的义务及违约行为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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