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甘民二终字第167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甘民二终字第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科学院磁性器件研究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赵克中,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艾力涛,男,汉族,1952年5月5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151号,该所所长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海兰德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施家湾21-23号。
法定代表人:罗顺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广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科学院,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窦新生,院长。
委托代理人:贾军,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昀,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州海兰德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兰德公司)诉甘肃省科学院磁性器件研究所(以下简称磁研所)、甘肃省科学院(以下简称省科学院)返还补偿金纠纷一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兰法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一审审理终结。宣判后,磁研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磁研所的委托代理人艾力涛,被上诉人海兰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广智,被上诉人省科学院的委托代理人贾军、李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经国家发改委批复立项,磁研所承担建设“磁力驱动全密封系列泵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该项目自2005年10月开工至2006年9月完成生产综合楼车间、宿舍楼的主体建设。2006年10月,兰州市政府决定调整原选址意见,叫停建设。为使该项目继续实施,2007年1月31日,兰州西太华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太华公司)与磁研所签订了《合资建设国家磁力驱动全密封系列泵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暨重组兰州海兰德泵业有限公司合同书》,双方同意共同发展磁力泵项目,西太华公司以货币1500万元出资,磁研所以机器设备120万元、项目前期费用505万元增资。《合同》第五条约定:如果政府要求项目搬迁重建,项目搬迁重建的费用和政府补偿金(含土地补偿)由海兰德公司全部独立承担和接受,并组织项目的继续实施。2007年兰州市政府同意在原兰州长新电表厂厂址上建设磁力泵项目,收回原磁力泵项目建设用地,对磁研所的前期项目投入审计、评估后由城投公司进行补偿。2008年,经兰州市国资委审计、评估确定该项目前期费用为21,615,050.54元。2009年1月21日,磁研所支付工程款200万元。2009年4月30日,城投公司将19615050元直接划入省科学院的账户内。之后,用该笔款支付部分工程款。
海兰德公司与磁研所之间关于补偿款纠纷一案,已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兰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作出:确认海兰德公司对“磁力驱动全密封系列泵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政府补偿金21615050.54元以及今后或将产生的全部相关政府补偿依法享有权益。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甘民二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磁研所、省科学院未向海兰德公司支付剩余补偿金,为此酿成纠纷,海兰德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2007年1月31日,西太华公司与磁研所签订的《合资建设国家磁力驱动全密封系列泵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暨重组兰州海兰德泵业有限公司合同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书中约定:如果政府要求项目搬迁重建,项目搬迁重建的费用和政府补偿金(含土地补偿)由海兰德公司全部独立承担和接受,并组织项目的继续实施。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兰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对海兰德公司享有磁力泵项目政府补偿金21615050.54元的权益进行了确认,海兰德公司主张请求判令磁研所、省科学院立即向其交付剩余补偿金12355050元,并由磁研所承担全部诉讼费的主张有理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磁研所、省科学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海兰德公司交付补偿金12355050元。案件受理费95930元,保全费5000元由磁研所、省科学院承担。
宣判后,磁研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磁研所上诉称:一、兰州市中院没有查明以下事实,导致错判。1.原审没有查明国家稽查办对磁力泵项目的督办意见。2009年4月30日,市发改委、市建委在相关《报告》述及国家稽查办的督办意见:将磁力泵项目补偿款给磁研所,并要求市政府为磁力泵项目重新选址,要求磁研所继续项目建设。由于磁力泵项目是国家批复的,现又让磁研所继续项目建设,因此与项目有关的补偿事宜只能围绕项目建设这个中心,同时要遵照国家的意见,才能确保国家项目的顺利建设,故项目补偿款只能给磁研所。2.原审没有查明国家对磁力泵项目投资了900万元的事实。国家对磁力泵项目投资了700万元,省上配套资金200万元,磁研所已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兰州市政府给付的项目补偿款,其中就包括了国家投资的900万元,现在原审法院判决磁研所向海兰德公司返还兰州市政府对项目原建设给付的补偿款,势必造成国家对磁研所的磁力泵项目投资的900万元流失,国家投资的权益无法实现。国家投资的900万元应当用于项目建设,应当由磁研所专款专用,用于磁力泵项目建设,不能挪作他用。海兰德公司不是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建设磁力泵项目,故无权使用国家对磁力泵项目投资的900万元,因此原审判决磁研所向海兰德公司返还补偿款,显属错判。3.原审法院没有查明磁力泵项目原建设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仍被拖欠。原审判决将项目补偿款给海兰德公司,但施工单位仍然会向磁研所主张权益,造成磁研所对海兰德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势必会损害磁研所和施工单位的利益,而且增加矛盾纠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4.省科学院是磁研所的上级主管部门,二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并非同级并列关系,省科学院既不是《合资建设国家磁力驱动全密封系列泵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暨重组兰州海兰德泵业有限公司合同书》的签约主体,也没有侵犯海兰德公司的利益,将省科学院列为被告显属错误。二、一审法院超诉讼判决,程序违法。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由磁研所承担全部诉讼费,一审判决案件受理费9593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承担,判非所请。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已查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兰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甘民二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均确认海兰德公司对政府补偿金21615050.54元享有权益,该案应属确认之诉,并非支付欠款之诉,判决书也未将省科学院列为诉讼主体。一审判决依据上述已经生效的法判认定“判决生效后磁研所、省科学院未向海兰德公司支付剩余补偿金。”该认定显属错误。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