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甘民二终字第167号(2)
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海兰德公司的起诉、上诉费由海兰德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海兰德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适当,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省科学院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超诉讼判决,程序违法。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由磁研所承担全部诉讼费,一审判决案件受理费9593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承担,判非所请。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属错判。省科学院是磁研所的上级主管部门,二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并非同级并列关系,省科学院既不是《合资建设国家磁力驱动全密封系列泵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暨重组兰州海兰德泵业有限公司合同书》的签约主体,也没有侵犯海兰德公司的利益,将省科学院列为被告显属错误。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已查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兰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甘民二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均确认海兰德公司对政府补偿金21615050.54元享有权益,该案应属确认之诉,并非支付欠款之诉,判决书也未将省科学院列为诉讼主体。一审判决依据上述已经生效的法判认定“判决生效后磁研所、省科学院未向海兰德公司支付剩余补偿金。”该认定显属错误。
本院二审期间,磁研所提供了以下新证据:1.城投公司转账支票一张;2.磁研所收据二张;3.武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项目部收据一张;4.武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项目部发票一张;5.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收据一张;6.兰州市安宁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据一张;7.银行进账单一张;8.磁研所[2010]10号文件一份。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
本院另查明:兰州市政府对磁力泵项目补偿金共计21615050.54元,2009年1月21日,兰州市政府监督磁研所向建设单位武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工费200万元。2009年4月29日,城投公司向磁研所支付补偿款19615050元,2009年4月30日,磁研所将补偿款19615050元划转至省科学院在建设银行的账户。2009年6月8日,武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项目部开出926万的工程款发票。本案审理中,磁研所、海兰德公司均认为已付的工程款926万属于应付,海兰德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金额12355050元也是基于补偿金21615050.54元减去已支付的926万工程款的余款。在海兰德公司与磁研所补偿款权益确认纠纷一案审理期间,2009年8月省科学院先向磁研所转去资金600万元,后磁研所用该600万元向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支付保证金,2010年10月11日磁研所向安宁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转支付土地征地补偿款224800元。海兰德公司现保持生产。基于磁研所向省科学院建行账户转移补偿款的事实,海兰德公司将省科学院列为被告,并在一审期间就诉讼请求的12355050元申请保全了省科学院相关帐户资金。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关于国家发改委重大项目稽查办的督办意见是否对合同的效力有影响。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石,以诚实信用为代表的权利本位是民商法的中心,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权利和对公司的自治权利,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人民法院判断合同的效力应当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因国家其他行政部门的决定不是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不构成人民法院审查合同效力的依据。
关于国家对磁力泵项目投资900万元的问题。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甘肃省科学院磁性器件研究所磁力驱动全密封系列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计高技[2002]2265号)第三条,资金来源:国家安排投资700万元,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资金2475万元,地方配套资金35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贷款3200万元。后地方配套资金实际到位200万元。国家安排、地方配套、银行贷款均属于磁研所为建设磁力泵项目使用的融资方式,不同种类的资金进入磁研所账户后就成为磁研所的自有资金。海兰德公司重组后,磁研所的利益已经通过新的股权结构得到安排,这种安排是磁研所的真实意思表示。补偿款由磁研所交付海兰德公司支配并用于项目建设,这种约定没有损害到国家利益。
关于省科学院的诉讼主体问题。磁研所作为独立法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受让补偿款,无需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省科学院的同意,磁研所受让补偿款后应按约定交付海兰德公司。磁研所将补偿款划转至省科学院的账户内是一种客观事实,作为磁研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在相关补偿款权益确认之诉审理期间,省科学院未尽到谨慎监管资金的职责,省科学院在明知有可能损害海兰德公司权益的情况下,仍与磁研所共同决定动用该补偿款,其行为在客观上侵害了海兰德公司的利益,有明显的过错,故省科学院在一审中被列为被告并无不当。
关于磁研所向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支付600万及向兰州市安宁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付224800元的问题。磁研所在受让补偿款后本应按约定交付海兰德公司,但在相关确认之诉审理期间,磁研所与省科学院共同决定动用该补偿款,实际损害了海兰德公司的利益,虽然动用补偿款已成事实,但磁研所对海兰德公司所负的12355050元合同之债并未协议变更,仍然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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