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甘民二终字第167号(3)
基于磁研所、省科学院共同决定动用政府补偿款12355050元并侵害海兰德公司合法权益的事实,两被告磁研所、省科学院应当对此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7条、第130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的案件受理费95930元,由被告甘肃省科学院磁性器件研究所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关维德
代理审判员 杨 波
代理审判员 周 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白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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