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甘民二终字第161号(2)
一审宣判后,机械化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对本案部分关键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一审判决结论错误。一审判决认定机械化公司与银川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之间签订的沥青料买卖《协议书》的卖方,即履行主体是成通公司错误的。2003年4月,机械化公司与银川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后,因施工需要,与银川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综合加工厂签订沥青料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由综合加工厂向机械化公司提供沥青料,货款在银川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工程款中扣除。当时与机械化公司洽谈并签订《协议书》的卖方是银川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而不是成通公司,机械化公司有理由确信冠名为银川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综合加工厂的加工厂属于银川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而不属于成通公司。即使按照一审判决和成通公司所称,沥青加工厂的实物资产已被投入了成通公司,但是沥青加工厂作为银川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内部主体,其隶属于市政工程管理处的主体地位依然成立。一审判决的错误之处在于将资产划转与主体关系混为一谈,更何况成通公司提交的工商登记资料根本反映不出沥青加工厂已被划转入该公司。一审判决认定机械化公司与成通公司之间进行过财务对账错误,机械化公司自2005年完成企业改制后,名称由甘肃机械化工程公司变更为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判决认定在2007年6月成通公司与名称为甘肃机械化工程公司四分公司的名义进行了财务对账,当时根本不存在甘肃机械化工程公司的名称,更没有四分公司一说。因此,机械化公司与成通公司之间的所谓财务对账是子虚乌有的事,即使在改制前,机械化公司也没有登记过四分公司。一审判决对刘锦荣、焦树森的身份及职权认定错误,二人虽然是机械化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刘锦荣不是银川项目部的经理,焦树森也不是项目部的财务负责人,该二人无权代表机械化公司进行财务对账。2、一审判决对本案部分关键事实未予认定错误,机械化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证实,机械化公司和银川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项下的大部分工程款是由成通公司支付的。如果沥青料买卖《协议书》的履行主体是成通公司,为何不径行扣划工程款以抵顶沥青款反而要向机械化公司支付工程款。这些事实充分说明机械化公司并不拖欠成通公司的沥青款,《协议书》的履行主体是银川市市政工程管理处。3、一审判决对涉案部分关键证据认定采信错误,成通公司提交的工商登记资料根本反映不出银川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综合加工厂的实物资产已划转入该公司,但一审判决错误采信了该批证据。由于银川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截至目前尚拖欠机械化公司的大量工程款,加之其与成通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因此该管理处实质上与本案存在很深的利害关系。银川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为逃避其工程款的抵顶义务而向一审法院出具了不真实的证明,一审判决无视该情节而采信银川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证明的作法是错误的。一审判决未采信机械化公司的证据是其判决结论错误的又一个重要原因。4、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的部分程序失当。一审审理过程中,大量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及事实均证实银川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与本案及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未能依照职权追加该管理处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也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向机械化公司及成通公司释明追加该管理处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以查明事实,明确责任。5、一审判决结论与其查明的事实之间明显矛盾,认定甘肃省机械化工程公司银川项目经理部与综合加工厂签订的供应沥青料《协议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履行上的约束力,人民法院也应当按照有效协议的约定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既然有效协议约定沥青款的结算和支付方式是在工程款中扣除,成通公司无权提出,一审法院也无权变更协议条款,为机械化公司设定协议以外的义务。不论沥青料买卖《协议书》的签订主体是谁,机械化公司结算和支付货款的协议义务也是在与银川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工程款中扣除。6、成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因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机械化公司对此已在一审答辩时明确提出,在成通公司没有提供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情况下,一审判决成通公司胜诉错误。请求依法改判并驳回成通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成通公司承担。
成通公司答辩称:机械化公司认为卖方是银川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错误,大量证据证明沥青加工厂就是成通公司的下属部门,并非银川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下属部门。刘锦荣是银川工地上项目部的实际负责人,焦树森是财务负责人,他们的签字确认是合法有效的。本案买卖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不应影响本案的处理。关于材料款从工程款中扣除的约定,在市政工程管理处不履行时,成通公司向机械化公司主张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诉讼时效,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还款期限,而且有证据证明债务发生后,成通公司派人多次向机械化公司主张权利。机械化公司关于工商登记不能反映沥青加工厂属于成通公司所有的说法错误。
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一致。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