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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甘民二终字第143号(3)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予以纠正,但处理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832元,由上诉人浙江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强
代理审判员 杨 波
代理审判员 周 雷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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