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甘民二终字第086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甘民二终字第0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钢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雄关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虞海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勇,酒钢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为民,酒钢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宏宇盛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宇盛达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街1号。
法定代表人:朱红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蔺春,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兰州宏宇盛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嘉法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1日,原告(卖方)与被告(买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定量代储)》,合同编号为4500132828,约定:1、卖方于2008年6月30日前向买方供应价值520960元(含17%税金)的汉高公司产不锈钢专用碱性清洗剂。其中P3-PERCY701不锈钢专用碱性清洗剂16000公斤,单价为25.96元/公斤,价值415360元;RIDOLINE6371不锈钢专用碱性清洗剂6000公斤,单价为17.6元/公斤,价值105600元。2、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运输由卖方负责,运费由卖方负担,交货地点为酒钢储运公司北库,交付前货物的毁损、灭失及损耗由卖方承担。3、买方为卖方无偿提供存放物资的库房或场地,卖方按照最低储备量组织发货,并承担交货前的所有费用,买方负责接货和保管。保管物资在领用前的所有权归卖方,在保管期间由于买方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损坏由买方承担,但买方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产品到货后由买方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在5日内进行外在质量验收,若需双方共同验收,买方向卖方发出来人验收通知,卖方在7日内未能到达买方所在地,则买方有权自行验收,到货产品如外在质量有问题,卖方应在产品到货30日内向买方提出异议,卖方应在接到异议通知7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并进行更换。物资应符合现场使用要求,产品内在质量保证期为1年,自使用之日起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有义务对其所供物资存在的质量问题无偿进行处理或更换。5、卖方在交货前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买方在合同物资领用后按月办理银行汇兑或银行承兑结算手续。卖方在接到财务部门《物资结算通知单》后开具1 7%增值税发票,寄给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东路10号诚信广场财务部刘立兴收。6、卖方未按最低储备量储备物资,或领用后不及时补库,未影响生产的,每项每次向买方支付500元违约金;影响生产的,每项按5000-50000元支付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另选其他代储供应商。物资质量有问题,买方有权选择退货、更换、酌情减少合同价款以及解除合同等方式进行处理;因货物质量原因导致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按合同约定最低储备金额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7、合同物资在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时,经双方协商另签补充协议进行调整。在合同有效期内,卖方储备及质量如符合合同约定,买方不得就相同种类物资另选供应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2008年3月13日,被告收到原告供应的P3-PERCY701不锈钢专用碱性清洗剂8000公斤,RIDOLINE6371不锈钢专用碱性清洗剂2000公斤。4月17日,被告收到P3-PERCY701不锈钢专用碱性清洗剂10000公斤。5月6日,原告将汉高公司要求在6月1日前备货完毕的紧急告知函转发被告。6月10日,被告收到P3-PERCY701不锈钢专用碱性清洗剂12200公斤、RIDOLINE6371不锈钢专用碱性清洗剂1000公斤。7月2 1日,被告收到P3-PERCY701不锈钢专用碱性清洗剂17800公斤。原告自认其中8000公斤P3-PERCY701已付款,价值207680元,其余货物至诉讼时已过期。2008年7月23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买卖合同(定量代储)》,合同编号为4500178313。约定原告2008年9月30日向被告供应汉高公司产P3-PERCY701不锈钢专用碱性清洗剂40000公斤,单价为25.96元/公斤,货款共计1038400元(含17%税金)。到货后由买方按照合同约定标准5日内进行外在质量验收,若需买卖双方共同验收,买方向卖方发出来人验收通知,卖方在5日内未能到达买方所在地,则买方有权自行验收,货物如有外在质量问题,买方应在到货30日内向买方提出质量异议。卖方应在接到异议通知3日内给予明确答复,逾期则视为对异议的认可,买方有权据此与验收资料向卖方索赔。买方在外在质量验收合格并使用后向卖方发出结算通知单,卖方根据合同及结算通知单在7日内开具17%增值税发票(注明合同号),将发票寄给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东路10号诚信广场财务部刘立兴收。买方以银行汇兑或银行承兑方式付款。卖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标准、型号规格、品牌履行合同的,买方有权选择退货、更换、酌情减少合同价款以及解除合同等方式进行处理,卖方应向买方,支付不如约履行货款总额10%的违约金,并承担买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卖方不能按期交货,卖方同意每天按合同总价的0.5%支付违约金,迟交货10天以上,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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