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甘民二终字第63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甘民二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八十四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农五师八十四团。
法定代表人:宋守林,该团团长。
委托代理人:朱湘雍,该团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振东,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种子集团公司张掖分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东北郊工业园区2区。
负责人:陈章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利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学斌,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胜果,女,汉族,身份证号:130102195312022162,系石家庄市家兴农作物种植服务中心经营者。住石家庄市裕华东路378号金鹏花园4-3-603室。
委托代理人:李长根,系石家庄市家兴农作物种植服务中心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顺伟,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八十四团(以下简称八十四团)为与被上诉人中国种子集团公司张掖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种张掖公司)、高胜果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张中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八十四团委托代理人朱湘雍、王振东,中种张掖公司委托代理人祁利奇、胡学斌,高胜果委托代理人李长根、梁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初,中种张掖公司与石家庄市家兴农作物种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达成在八十四团处为中种张掖公司代繁玉米种意向。2006年3月11日,服务中心与八十四团签订《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约定八十四团代繁玉米杂交种,种植面积5000亩、产量200万公斤,种子纯度、净度、发芽率、分别达96%、98%、85%以上、水份不超过13%,单价2.5元/公斤。服务中心提供价值18万元的亲本。服务中心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份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纯度指标以双方抽样样品海南鉴定为准。八十四团生产的每批种子在产地交付验收时必须与服务中心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交付验收后现货现款。服务中心与八十四团签订合同后,2006年3月14日,中种张掖公司与服务中心签订《杂交玉米种子预约生产合同》,约定由服务中心在八十四团安排中种张掖公司预约的杂交玉米种子代繁事宜,种植面积5000亩,种子纯度、净度、发芽率、分别达96%、98%、85%以上、水份不超过13%,单价3.3元/公斤,交货终止日2006年11月30日,中种张掖公司按照收到种子数量支付货款,收一车,付清一车货款。两份合同签订后,中种张掖公司将亲本送交服务中心和八十四团(亲本款已全部结算清),并派技术员到八十四团作技术指导。种子收获后,因产量较低,八十四团要求服务中心提高收购价格。鉴于此,中种张掖公司与服务中心协议将单价从3.3元/公斤提至4.5元/公斤,服务中心与八十四团签订补充协议,将单价2.5元/公斤提高至3.93元/公斤。后三方按提价后的价格发运、接货。八十四团给服务中心制种共计1000650公斤,八十四团向服务中心实际交付种子990750公斤,因保管不善及更换包装而损耗990公斤。服务中心向中种张掖公司交付的种子数量也是990750公斤。八十四团向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向中种张掖公司交付种子时,均未按合同约定封样、检测。中种张掖公司收到服务中心于2007年7月7日至同年8月25日以铁路运输的331700公斤种子后,经自己取样检测发现该批种子质量存在问题即通知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于2007年8月27日至同年9月20日多次以电话、传真、特快专递等方式通知八十四团,但八十四团未予答复。同时服务中心派员会同中种张掖公司共同扦样、封样又进行检测并形成检测报告,报告表明该批种子不合格。服务中心认可交付中种张掖公司的不合格种子为331700公斤,收到中种张掖公司支付的不合格种子价款是1492650元,八十四团认可收到服务中心支付的331700公斤种子价款是1303581元。因八十四团对中种张掖公司和服务中心作出的种子不合格报告提出异议,但又不申请鉴定,为证实该批种子质量,原审法院根据中种张掖公司和服务中心的申请,委托农业部玉米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兰州)对双方争议的331700公斤种子质量进行鉴定,该中心派专业技术人员,在审判人员全程参与下,到中种张掖公司和服务中心指认的存放该批种子的张掖市捷安物流公司21号仓库,将331700公斤种子垛堆均分为九垛,每垛扦样四份后,作出了九份质量均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八十四团对该检验报告未申请复检。八十四团在收到原审法院要求参加扦样的书面通知函后,未参加扦样活动,而提出书面异议,认为从八十四团交付种子到检测种子已时隔很久,会导致检测结论不准确。为此,原审法院在委托检测前,向农业部玉米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兰州)高级农艺师第红君询问,结论是种子的纯度、净度在正常储存条件下,不会因储存时间长短而发生变化。中种张掖公司和服务中心均到种子存放仓库,参加了扦样活动,服务中心对种子存放环境、条件未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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