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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甘民二终字第63号(2)
原审法院另查明,服务中心是高胜果个人出资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2007年12月17日,中种张掖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胜果退还不合格种子款1492650元及全部诉讼费用,并由八十四团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1、中种张掖公司与高胜果、高胜果与八十四团之间签署的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2、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制种行为具有承揽性质,应依照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处理。3、高胜果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限内向八十四团提出了质量异议。4、鉴于鉴定程序合法、鉴定单位具有合法资质,且案件当事人对农业部玉米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兰州)所作的鉴定结论均没有申请复检,对该结论应予采信,认定争议的331700公斤种子为不合格种子,而中种张掖公司回收的其余种子质量合格。
关于涉案种子是否为八十四团实际生产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现有铁路运输及仓储证据可以证明,涉案种子由高胜果直接从八十四团处提取发运,中种张掖公司和高胜果均没有对涉案种子进行处分,鉴于庭审中八十四团曾声称,如中种张掖公司提起诉讼的不合格种子由高胜果交付,那就是八十四团为高胜果预约生产的,对此,高胜果予以认可,结合高胜果与中种张掖公司和八十四团分别签订合同以及在八十四团处实际生产种子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涉案种子就是八十四团为高胜果和中种张掖公司生产的种子。
关于八十四团的诉讼地位问题。原审法院认为,中种张掖公司、高胜果争议的种子系八十四团实际生产,中种张掖公司请求返还价款与八十四团有关,且双方之间的争议由种子质量产生,虽然中种张掖公司与高胜果、高胜果与八十四团是以分别签订合同的方式设立了两个合同法律关系,但三方签署两个合同指向的标的只有一个,即涉案种子,故八十四团生产和提供了不合格种子,因不合格种子又得到相应价款,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
关于八十四团与高胜果的法律地位以及本案责任承担方式。原审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本案事实来看,高胜果从中种张掖公司处接受委托后,将制种工作交由八十四团完成,且中种张掖公司又派技术人员到八十四团的种植基地指导工作,据此,可以认定中种张掖公司对八十四团实际承揽制种工作是同意或认可的。相对于种子的实际定作人中种张掖公司来看,高胜果和八十四团的法律地位均为承揽人。作为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定作的成果承担质量保证责任。虽然涉案种子由八十四团实际生产,但依据中种张掖公司与高胜果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高胜果对自己转委托生产的种子负有确保合格的义务,高胜果作为承揽人,向中种张掖公司交付合格种子是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另外,就中种张掖公司的实际付款行为来讲,如果高胜果对于八十四团交付的种子按照自己与八十四团之间签署的合同对涉案种子复检合格后再行交付,就会有效避免中种张掖公司支付不合格种子款的法律风险,显然,高胜果对于中种张掖公司损失种子款的后果负有过错。由于涉案种子由八十四团实际生产,故对种子质量不合格有直接过错。因种子质量不合格,中种张掖公司已无法通过种子销售行为补偿其已支付的货款,中种张掖公司要求退还不合格种子价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中种张掖公司的直接损失表现为已支付的种子价款,高胜果和八十四团作为种子价款的占有者,依法负有返还义务,鉴于八十四团和高胜果对中种张掖公司支付不合格种子价款具有共同过错,中种张掖公司请求高胜果和八十四团返还不合格种子价款的连带责任并无不当。高胜果承揽中种张掖公司委托的代繁义务后,代繁工作由八十四团完成,但八十四团代繁种子的质量又不合格,中种张掖公司为预防不合格种子流入市场,不要求退还不合格种子。无论从生产的角度,还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判令高胜果、八十四团返还种款的同时,应当判令中种张掖公司将不合格种子转商。虽中种张掖公司无此请求,但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因不合格种子受损考虑,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权利,不合格种子应由中种张掖公司转商。转商玉米单价应以国家公布的商品玉米价格为准。但因不合格种子存放在甘肃张掖,甘肃省并不是国家商品粮基地,没有现行的政策或国家文件对张掖地区的商品玉米价格作出规定。依据张掖市粮食局主办的第80期《张掖粮食信息》公布的,目前张掖国有粮食企业和区内粮食加工企业已开秤收购的2009年新玉米收购最高价1.70元/公斤,作为中种张掖公司将不合格种子转商单价。转商所得归中种张掖公司所有,以扣减高胜果、八十四团应返还不合格种子价款。基于中种张掖公司未检测而接受不合格种子也存在过错,且种子存放时间较长,其重量必然减少而产生损失,转商不合格种子的重量不足331700公斤时,亦应按331700公斤计算,重量减少部分的损失由中种张掖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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