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甘民二终字第051号(2)
一、变更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0)兰法民二初字第00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万明本息861.28元。
二、驳回李万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元,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李万明负担20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工
审 判 员 田 荣
代理审判员 肖新明
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魏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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