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甘民二终字第048号(2)
上诉人森茂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未有证据证明在2002年3月27日签订《借款合同》之后,依据约定向原审被告发放过合同项下的190万元贷款。抵押担保责任必须建立被上诉人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实际发放190万元贷款的事实基础上。判决上诉人为一份没有实际履行的《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农行城关支行的答辩理由及请求:首先,答辩人提供了借款凭证、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证明不仅依约向上诉人发放了190万元贷款,而且自2005年至2009年期间,上诉人都对借款事实予以了书面确认。其次,上诉人提出答辩人应提供相应的台帐资料。答辩人认为已履行了举证责任,对所谓的台帐资料,答辩人并不负有举证倒置的义务。第三、上诉人指责答辩人隐瞒事实真相,在没有发放贷款的情况下,数次催促其还贷,致使其作出错误判断,这属于典型的民事欺诈行为。上诉人是省级林业厅的下属单位,不是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是否收到贷款,不是任何人、可采取任何手段、方式能够隐瞒得了的一种事实,对此,上诉人应提供相关证据来证实这一说法。对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是基于上诉人前述上诉理由,故无法成立。一审判决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二审中上诉人林业厅供应站举证借款凭证一份,内容与被上诉人农行兰州市城关支行举证的借款凭证一致,上面加盖有农行兰州市金城支行印章。庭审中被上诉人农行兰州市城关支行认为上诉人所举证据不属新证据,一审未举证,二审其拒绝质证。法庭要求上诉人林业厅供应站举证其与农行兰州市金城支行的借款合同,其未能提供。被上诉人举证本案所涉借款190万元的借款凭证第一联,上诉人供应站对其单位及经办人盖章无异议,对被上诉人农行城关支行盖章及其经办人员的签字形成时间有异议,认为是后补的。经法庭询问是否对此申请鉴定,上诉人表示不申请。被上诉人还举证农行金城支行的证明一份,该证明称2002年因机构调整,其与城关支行合署办公,上诉人所举借款凭证上加盖的农行金城支行的印章系工作失误,本案所涉190万元借款是农行城关支行支付的。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应以盖章为准。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确认有效。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90万元借款是农行城关支行还是农行金城支行实际发放的。上诉人林业厅供应站、森茂公司一审中对向农行城关支行借款190万元以及贷款逾期后农行城关支行催收贷款的事实均无异议。对二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凭证,上诉人林业厅供应站对其单位及经办人盖章无异议,对农行城关支行盖章及其经办人员签字形成时间有异议,认为是后补的。经法庭询问是否申请鉴定,其表示不申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据此,上诉人林业厅供应站、森茂公司虽对被上诉人二审中举证的借款凭证上农行城关支行盖章及其经办人员签字形成时间有异议但又不申请鉴定,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合本案的证据来判断,被上诉人农行城关支行提供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凭证以及逾期贷款催收通知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农行金城支行对其盖章的问题出具证明,2002年因机构调整,其与城关支行合署办公,上诉人所举借款凭证上加盖的农行金城支行的印章系工作失误,本案所涉190万元借款是农行城关支行支付的,其未向上诉人贷过该笔借款。上诉人林业厅供应站、森茂公司除了举证由农行金城支行加盖印章的借款凭证外,未能提供相应的借款合同等证据来证实其与农行金城支行之间存在190万元的借款关系。
综上,上诉人农行城关支行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上诉人林业厅供应站、森茂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处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甘肃省林业厅物资供应站、甘肃省会宁县森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598元由其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荣
代理审判员 唐志明
代理审判员 肖新明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