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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甘民二终字第040号 (4)
二、被答辩人对原审判的适用法律提出了质疑,这是对法院的诬蔑。原审法院在对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适用法律完全正确,不仅在案件的论理部分充分地对案件的情况进行了阐述,而且准确地适用了法律的规定。对答辩人的诉讼主张及相关证据的内在联系进行了分析、概括,答辩人所有的诉讼主张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之处,原审对案件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也无不当之处,应当依法予以确认。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为了达到侵吞答辩人债权的目的,不惜用尽了所有的手段,即使答辩人受尽了磨难,但事实永远胜于雄辩,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护原判的裁决。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威华丰公司、蒋天山上诉的理由没有事实证据支持,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处适当,应予维持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75元,由上诉人武威华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蒋天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关维德
代理审判员 杨 波
代理审判员 唐志明

二O一O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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