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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甘民二终字第19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甘民二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芊卉种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龙街乡殷联办事处七社。
法定代表人:景文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永明,云南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伟义,甘肃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市果业产业化办公室。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岷峪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武文渊,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春雷,该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江泉,甘肃金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天怡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红旗山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兆洲,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昆明芊卉种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芊卉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天水市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下简称:果业办)、天水天怡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怡公司)等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天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芊卉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8)甘民二终字第56号民事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天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芊卉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6月9日作出(2009)甘民二终字第58号民事裁定,再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天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芊卉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芊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永明、张伟义,被上诉人果业办的委托代理人杨春雷、王江泉到庭参加了诉讼。天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30日,芊卉公司与果业办签订了《协议书》1份,约定,1、芊卉公司向果业办赊欠所有种球,价格为离岸价,百合进口籽球为每件1200元,剑兰为35元/kg,品种为222F江山美人。数量为百合14箱,每箱12.5Kg,规格(围径)6-9cm,剑兰1000kg,规格(围径)3cm以下。2、果业办提供土地和负责上述种球的种植、记录、生产、管理以及种球的收获、分级、装箱等工作并负责所涉及的费用。3、在果业办协助下,芊卉公司不定期到果业办的种植基地观察生产和生长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或果业办按芊卉公司要求提供生产和生长的资料,果业办必须每天详细记载气候资料和生产的操作过程,每周向芊卉公司传真一次,每月有其生长图片。4、芊卉公司负责收购此批种球繁育出的种球(验货付款)。并约定了收购种球的标准、价格和质量,收购种球的时间为2006年11月。若果业办在未经芊卉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所养之种球销售给其他人,或将所养之种球用于次年生产,芊卉公司要求销毁而未进行销毁的情况下,芊卉公司有权以实际出货量(以送货单为准)清收货款,并收取相关运费,若无违反以上行为就不收取货款等。合同订立后,2006年4月,芊卉公司在其《提货单》(票号分别是NO8056513、NO8056514)上将果业办填写为提货人分两次给天水发送百合籽球4件,价值4800元,剑兰种球6364公斤,价值222740元。货发到天水市后交给天怡公司,并由该公司全部收取。天怡公司在收到该货后进行了种植,在种植中按照协议的约定对生产的操作过程作了记载,种植期间芊卉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派人前来进行技术指导。2006年12月25日,芊卉公司派人到天怡公司的种植园对生产的种球品质进行检验,经过检验,芊卉公司认为天怡公司所生产的剑兰(唐菖蒲)种球质量不合格率为40%-60%。天怡公司对芊卉公司的检验结果有异议,表示难以接受。为此,天怡公司便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率为85%。2006年12月31日,天怡公司将检验的结果以传真方式发给芊卉公司并要求其在2007年1月8日前付款提货。芊卉公司收到天怡公司的传真后派人对天怡公司生产的种球进行了复检,经双方协商,确定不合格率为30%。2007年1月4日,芊卉公司的复检人员将复检结果及所收购种球的数量、规格及应付种球款的金额以书面形式报告给芊卉公司。2007年1月18日,芊卉公司派人来天怡公司处将生产的种球拉走并给天怡公司支付种球款84838元。2007年1月22日,芊卉公司向昆明市呈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斗南工商分局投诉,以“卸货时发现种球严重腐烂,无商品价值”为由,要求对从天怡公司处收购运到昆明的剑兰进行抽样送检。2007年2月2日,昆明市呈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斗南工商分局对其抽取的种球委托农业部花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进行鉴定,2007年2月8日,该检验测试中心(昆明)经检验“该样品按GB/T18247.6—2000标准检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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