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甘民二终字第1号(2)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刘飞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刘飞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元,由刘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关维德
代理审判员 唐志明
代理审判员 周 雷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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