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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甘民二初字第13号(2)
驳回原告日本Espoir Regidense Y.K公司的起诉。
日本Espoir Regidense Y.K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18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次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尹秉文
代理审判员 唐志明
代理审判员 周 雷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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