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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甘刑三终字第34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甘刑三终字第34号

原公诉机关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小东,男,生于1980年10月3日,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靖远县人,农民,住靖远县平堡乡平堡村东村社。2009年6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
2006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靖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被告人韦宝什,男,生于1988年8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靖远县人,农民,住靖远县平堡乡平堡村东村社。2009年6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小东、韦宝什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生玉、魏晋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白中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韦小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6月lO日20时许,张军在白银市安排被害人王辰玮与田江坤、景伟跟随韦小东到靖远县平堡乡索要赌债。在靖远县平堡乡金峡村麻家巷口时,被告人韦小东向韦宝什借钱未成,王辰玮等人便让韦小东跟随他们回白银,韦小东害怕去白银挨打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朝王辰玮胸部抡刺两下,被告人韦宝什持锄头在王头部击打一下,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韦小东、韦宝什逃跑途中打电话让魏红全送王辰玮去医院抢救,王辰玮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王辰玮系较锐物体致伤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左胸部刺创导致的肌体大失血对死亡起促进作用。
被告人韦小东和韦宝什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219388元、丧葬费12009元,共计231397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l、证人刘德龙证明,2009年6月lO日22时20分左右,其路过平堡乡麻家巷口时,看见一小伙头破血流,躺在吴银新家商店门前的马路上。其与王小龙等人将伤者送到平堡乡卫生院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证人王小龙、冉新全证明,2009年6月10日22时20分左右,二人与刘德龙路过平堡乡麻家巷口时,看见吴银新家商店门前路上停着一辆小车,车后地上躺着一个人,有一穿白色短袖的小伙喊他们帮忙把人送卫生院,卫生院没人,穿白色短袖的小伙就离开了。
3、证人田江坤证明,2009年6月l0日19时许,张军打电话让其和王辰玮、景伟跟一个小伙(韦小东)去四龙取欠张军的一万元钱。21时许,他们坐车到了平堡,韦小东打电话叫来一穿深色衣服的小伙(韦宝什),韦小东说信用社下班了,问张军明天取钱行不行,张军好像说不行。其跟着韦小东往前走,韦宝什朝其脸上打了一拳,从旁边出来两三个人开始打他们,其中一个拿着洋镐把,其喊了声“撤”,就跑了。一会儿,张军打电话说王辰玮被打伤,让其去平堡乡卫生院看看。其将王辰玮送去白银的半路碰上来抢救的120急救车,医生检查后说人已经不行了。
4、证人景伟证明,其帮张军要过两次帐,但都不知道是什么帐。2009年6月10日那次,张军让其和田江坤、王辰玮坐车跟着一个小伙(韦小东)去平堡取一万元钱。到平堡后,韦小东打电话叫来另一小伙(韦宝什),韦宝什说信用社下班了取不上钱,韦小东打电话问张军第二天给钱行不行,韦小东打电话时田江坤紧跟在身旁,田江坤跟了几步,就被从巷道出来的一个小伙捣了一拳,其和王辰玮跟上去,韦小东喊人让拿东西,又来了两个拿木棒的小伙,其脸上被打了一棒,其就和田江坤跑了。
5、证人王明朝证明,其给朋友高兵开车。2009年6月10日,高兵打电话让其拉张军的几个朋友去平堡。到平堡后,一个小伙(韦小东)打电话说钱今天取不上,另外三个小伙一直跟着韦小东。从路边过来一个小伙对白银来的三个小伙说“你们更干啥呢?”,然后就打起来了。白银来的两个跑了,一个被打到在地。有一个小伙还将车后面的玻璃打碎。其和旁边的几个人将受伤的小伙送到平堡乡医院。医院没有人,其就开车回白银了。
6、证人魏红全证明,2009年6月10日22时57分,韦小东打电话说他把人打伤了,让其无论如何开车送医院抢救。其送到半路时,碰见120急救车,医生说伤者已经死了。
7、证人白春旺证明,2009年6月10日22时许,其看到自家门前的马路上躺着一个小伙,另一个小伙正往起来抱他。第二天早晨,其看到马路上有一滩血迹,用砖头围住,其出于迷信,将血迹用土盖住。
8、证人强家全证明,其在平堡乡金峡村麻家巷口对面经营一家生资部。2009年6月10日23时许,其见到生资部门口的马路上躺着一名光头男子,头旁边有一滩血,后被人送走。第二天早晨,房东白春旺说污血乱溅不吉利,就用土将那滩血盖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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