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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甘刑三终字第34号(2)
9、证人韦宝旗证明,2009年6月10日22时许,其弟韦宝什打电话叫其去蒋滩村刺绣厂门口。韦宝什和韦小东说他们把白银来要赌帐的人打了,人可能没救活。其让他们去自首,韦小东说人要是死了就第二天去自首。他们说先躲到蒋滩其舅舅家。次日凌晨1点,警察将其带到派出所后,其说明所知情况并带领警察在其舅舅家将韦宝什和韦小东抓获。
10、证人吴安安证明,2009年6月10日21时40分许,韦宝什骑摩托车带着白山山、杨成叫其一起去麻家巷口找韦小东。到麻家巷口后,其看到韦小东和一个不认识的小伙吵起来,就骑摩托车走了。
11、证人王生玉证明,2009年6月10日23时许,靖远县公安局平堡派出所民警打电话说其子王辰玮在平堡被人打伤,让家属在109国道四龙路口等救护车。次日1时许,经上救护车辨认受伤的就是王辰玮。其不知道王辰玮去平堡干什么。
1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靖远县平堡乡金峡村三社“靖远巨丰强龙生资部”前的柏油路处。距生资部西墙80厘米处路面上有208厘米×11O厘米范围内被一薄层黄土覆盖,清理过黄土后见点片状已经结痂的血迹,现场提取血迹一份。
13、白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白)公(刑)鉴(病)字
(2009)6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明,死者王辰玮右侧头顶部见一10厘米×0.5厘米裂创,深达颅内,可见脑组织外溢。左铡锁骨下见一斜行4.5厘米×1.5厘米创口,其下静脉横断。左胸外侧斜向内至肚脐下可见间断状分布的20厘米x 1厘米皮肤裂伤。结论为死者王辰玮系较锐物体致伤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左胸部刺创导致的肌体大失血对死亡起促进作用。
14、扣押清单证明,2009年6月12日从韦小东处扣押刀子一把,黑色折叠式,刀刃长6厘米。庭审中经韦小东辨认系其作案时使用的凶器。
15、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甘)公(刑)鉴(法物证)
字(2009)00307号生物物证DNA检验鉴定书证明,现场提取的血迹、刀子上的可疑血迹中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王辰玮。支持该血痕为王辰玮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16、被告人韦小东供述,2009年6月10日14时许,高兵约其去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其向张军借了10000元钱。18时许,赌博结束后,张军让其找钱还账。其给梁尚志和韦宝什打电话说“我把钱输下了,一会他们就要跟我下来取钱,”要他们想办法。2 0分钟后,韦宝什打电话说他在信用社找了7000元钱,让其到平堡去拿。张军便安排三个小伙子和其一起坐车去取钱。2l时许,到平堡乡武地录饭馆门口后,其给韦宝什打电话,韦宝什和白山山从巷口出来,韦宝什一个人过来说信用社关门了,取不上钱,问明天行不行,那三个小伙不同意。其给张军打电话,张军让其去白银,后来又说要带人下来,其怕下来人多,张军不放过自己,就想往家跑。韦宝什和一个小伙子吵了几句说“走”,其走了几步,那三个小伙子撵过来要抓其,韦宝什在前面挡住,其看那三人要动手打人,就掏出匕首说“都不要动”,韦宝什喊“把东西拿来”,白山山提着一把铁锨和一把锄头过来,韦宝什拿上锄头,白山山提铁锨站在旁边。有个光头小伙(王辰玮)捣了其一拳,其便挥动刀子在王胸部划了两下,王一脚将其踹倒。其看到韦宝什在王辰玮身后举起镢头朝王头部击打一下,王向前栽倒。其余两个小伙跑了。其要过韦宝什拿的镢头,将来时乘坐的汽车后玻璃砸碎。其扔下镢头,和韦宝什一起逃离,后乘坐吴旺平的微型车到蒋滩村原刺绣厂门口,其用吴旺平的电话给魏红全打电话让他开车送王辰玮去医院。韦宝什叫来韦宝旗,韦宝旗让他们去投案,其说今晚考虑一下再说。后和韦宝什逃到蒋滩村韦宝什的舅舅家。作案所用刀子其随身携带,后被扣押。
17、被告人韦宝什供述,当天下午,韦小东给其打电话让其想办法找钱,之后,梁尚志打电话说和张军一起要赌帐的几个小伙是白银的混混,不给钱可能不放人。其和韦小东在平堡碰面后,白银来的小伙不让韦小东走,白山山问其是不是要打架,其说对方车上可能有东西,其和韦小东没东西,要找东西。白山山说他回家去找。穿黑色背心的大个子小伙(王辰玮)拉住韦小东不让走,撕扯中韦小东倒地,韦小东掏出刀子朝大个子抡了几下,并喊打,其朝一个小个子小伙脸上捣了两拳,又从白山山手中拿过锄头,把小个子小伙和穿白衬衣的小伙子赶跑,回来时,见王辰玮向其跑过来,其就抡起锄头朝他头上砸了一下。
18、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2006)靖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韦小东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小东、韦宝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严惩。被告人韦小东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韦小东先纠集被告人韦宝什,后持匕首致伤被害人,被告人韦宝什持锄头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韦宝什的犯罪行为是致死被害人的根本原因,韦小东的犯罪行为是其死亡的促进因素,故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韦小东参与赌博违法。被害人替他人讨要赌债不当,双方在案件起因上均有责任。被告人韦小东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韦小东的行为出于自卫目的、系从犯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韦宝什的亲属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二被告人,且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其行为虽不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但被告人亲属的行为使案件得以迅速侦破,可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韦小东、韦宝什有设法抢救被害人的情节,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韦小东、韦宝什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1、撤销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2006)靖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韦小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的判决;2、被告人韦小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被告人韦宝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被告人韦小东、韦宝什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生玉、魏晋香直接经济损失2313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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