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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甘刑三复字第42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甘刑三复字第42号

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永成,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8日,小学文化程度, 镇原县平泉镇人,住该镇湫池行政村,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永成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玉龙、张怀旭、张倩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庆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永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玉龙、张怀旭、张倩倩,经济损失20312.20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杜永成因怀疑其妻杨平香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多次借故对杨平香进行辱骂。2009年3月16日,杜永成对杨再次进行辱骂时,引起二人冲突,杜永成殴打了杨平香,杨平香打电话告知了其姐杨玉平。当日,杨玉平来到杜永成家,将杨平香带到镇原县平泉镇看病。下午17时许,杜永成携带一把单刃尖刀来到平泉镇杨玉平经营的自选超市,叫杨平香回家,杨玉平出面阻挡,杜永成持刀在杨玉平的胸部、左上肢捅刺数刀,杨平香往出跑时,杜永成又在杨平香的胸部、右下肢、臀部捅刺数刀后,前往平泉派出所投案途中被抓获。经法医鉴定:杨玉平系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杨平香所受损伤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本案的凶器单刃尖刀,经被告人杜永成辨认,确系其作案时所持刀子。
2、证人安旭证明,案发当天下午,其看见杨玉平躺在超市门前的地上,口鼻流血,杨平香坐在台阶上捂着肚子说:她丈夫将她姐和她捅伤了。因之前认识杜永成和杨平香,他便用电话向派出所报了案。证人闫萍证明,当天下午看见一个男人从街道由南向北走,手里拿了一把满是血迹的刀子,随后听见平泉卫生院附近有女人呼救,其走近后看见一个女人躺在地上,另一个女人手捂肚子呼救。证人徐克洲证明,案发时看见一个男人手提一把带血的刀子沿平泉街道向北走了,杨玉平躺在地上,杨平香手捂肚子坐在台阶上。证人白占勇证明,案发当天下午,其是平泉卫生院的值班大夫,有两名女性伤者被人送来抢救,经检查,发现一名已死亡,另一人经处理后送往县医院治疗。证人杜欢欢证明,二人一直吵架,案发当天杜永成还殴打了杨平香。证人杨寿祥、杜廷和、杜廷明、李树森等人证明杜永成平时在村里影响不好,经常与他人发生纠纷,并有殴打妻子的行为。
3、被害人杨平香陈述证明了案发的前因和经过。
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方位示意图和照片证明,被害人经营的超市门帘上,离地面90cm至130cm内有流柱状和滴落状血迹;距门较近的地面和货物包装箱上有滴落血迹,最大的为20cm×5cm,最小的0.5cm×0.5cm;在超市门外地面上有大面积的血泊。在现场向北50m处发现长30cm的尖刀一把,刀头弯曲变形,刀柄为铁质。
5、现场勘验提取痕迹及物品登记表证明,从现场提取了五处血迹样和尖刀一把。
6、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通过混杂辨认,确认了从现场附近提取的刀子为其作案凶器。
7、尸体检验笔录证明,死者胸部共有三处创口,其中右锁骨中线一处,剑突偏右有两处,均为锐器伤,创角一钝一锐,左上肢有三处创口,伤口特征与胸部一致。解剖见剑突偏右的裂创向右2.6cm处的创口与胸腔贯通,右五、六肋骨切断,第七肋骨有切痕,心包处有一3.1cm的创口,右心房壁破裂。提取肝组织、胃及胃内容物全部。
8、经DNA个体识别鉴定证明,现场提取的血迹为杨玉平所留,同时证明杨玉平的等位基因有一半可在其父亲杨寿祥基因型中找到,两者存在单亲遗传关系。
9、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证明,杨玉平系他人用锐器刺击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杨平香所受的损伤为重伤。
10、理化检验报告证明,从送检的死者杨玉平的肝、胃及胃内容物中未检出常见安眠镇静类药物、有机磷类农药成份。
11、镇原县公安局平泉派出所报警电话记录证明,2009年3月16日17时20分接到平泉镇卫生院门前有一男子持刀将两个女人捅伤的报警。
12、镇原县公安局平泉派出所民警夏小龙、路文伟对抓捕杜永成经过的说明材料和证言证明,在其二人接到命令赶到平泉镇兽防站(与派出所相邻)门前时,将杜永成抓获。杜永成在被抓捕时称:其杀了人,前来投案。
13、被告人杜永成供述,我到超市时,我妻姐让我出去,我就上去用刀在她胸部捅了两、三刀,我妻姐往外面跑时跌倒在了门口,我又在我妻子屁股上捅了一刀以及其他部位捅了几刀。我就拿着刀走了。被告人杜永成在侦查阶段对上述事实多次供认。当庭否认被害人杨玉平的致命伤和杨平香的右侧胸部的伤(重伤)是其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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