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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甘刑三复字第42号(2)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杜永成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处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庆中刑初字第1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杜永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新龙
代理审判员 李陶然
代理审判员 李剑斌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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