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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甘刑三复字第5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甘刑三复字第51号

被告人马正奎,男,东乡族,生于1933年2月18日,文盲,甘肃省会宁县人,农民,住会宁县新添堡回族乡涝池村马岔社2号。因本案于200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宁县看守所。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正奎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建国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2010)白中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正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6099.38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9年9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马正奎因劝阻被害人王俊霞割自家苜蓿与之争吵,马正奎即从家中拿上刀子来到苜蓿地里,双方继续争吵并相互厮打,被告人马正奎持刀在王俊霞左胸部猛刺一刀,后离开现场。王俊霞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俊霞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作用于左胸部入胸腔,致左肺下叶贯通,心包破裂,左心室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54476元,丧葬费12008.50元,交通费2000元,被抚养人王全林生活费14405.70元,被抚养人贾凤莲生活费16006.33元,被抚养人翟艳红生活费4801.90元,被抚养人翟和谦生活费2400.95元,共计106099.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翟建军证明,2009年9月3日17时许,其在地里干活时,听儿子翟英喊马正奎把刀子扎在其弟媳王俊霞身上了,其一边打电话报警一边叫人来抢救,王俊霞在送医院抢救时死亡。
2、证人翟英证明,2009年9月3日17时许,其在山上放羊时,听见三妈王俊霞和马正奎夫妇吵架,后看见马正奎的妻子和王俊霞在争抢一捆苜蓿,马正奎从王俊霞的身后走近,其经过河沟时,听见王俊霞哎呦叫了一声,待其从河沟上去,见到王俊霞躺在地上,抓着马正奎的手,马正奎手里拿着刀子,其从马正奎手中夺过刀子,见王俊霞左肋部有血,即喊其父来救人。
3、证人高秀英证明,2009年9月3日17时许,马正奎看到王俊霞割其家地里的苜蓿,与王俊霞吵架后,马正奎进屋拿了一把宰羊刀撵到地里,王俊霞上来与马正奎撕扯,撕扯中刀子掉在地上,马正奎右手拾起刀朝王俊霞的胸部戳了一刀。
4、证人翟学强证明,2009年9月3日17时许,其听说弟媳王俊霞被马正奎用刀戳伤。
5、证人陈秀芳证明,2009年9月3日17时许,其听到翟建军喊“赶快来人,马正奎用刀把王俊霞戳伤了”,其赶到河沟地里时,看见王俊霞躺在马正奎家的苜蓿地上,周围血流满地,翟建国用手捂着王俊霞的左腰部,王俊霞的右手腕处也有刀割的痕迹。
6、证人翟向东证明,2009年9月3日17时许,其听到陈秀芳喊人,便跑到三岔口泉马正奎家的苜蓿地里,看见王俊霞躺在地上,王俊霞左肋下面和右手腕外侧有刀口,听说是马正奎捅伤的。
7、证人冉桂霞证明,2009年9月3日,王俊霞被马正奎用刀戳伤后送医院抢救时,其听翟建军说戳人的刀子还在地里,其就于当天18时左右到苜蓿地里找到刀子,后来交给了翟建军。
8、证人马科夫证明,2009年5月,翟建国和王俊霞商量让其父马正奎把苜蓿卖给他们,当时说好价钱480元,只卖头一茬。案发前几天,王俊霞又在割第二茬苜蓿,其还劝她不要割了。
9、证人翟建国证明,2009年9月3日下午,其妻王俊霞去割苜蓿,17时许,其听到翟建军喊马正奎把王俊霞戳伤了,其跑到马正奎的苜蓿地里时,见翟英一手抱着王俊霞,一手捂着她左肋下的伤口,王俊霞手腕背上也有一道刀伤,她已说不出话,只用手指着马正奎回家的路。
10、扣押物品清单及辨认笔录和照片证明,2009年9月4日,从翟建军处扣押刀子一把、木棒两根,从马正奎处扣押灰色上衣一件,上有可疑血迹。2009年10月12日,高秀英辨认出从翟建军处扣押的刀子即为马正奎所有,并于2009年9月3日戳伤王俊霞的凶器。
1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会宁县新添乡涝池村马岔社,中心现场位于山沟内的一片苜蓿地,地内有60×40cm血迹一处,血迹东面为20×10cm血泊,中间有凝血块,西面有一道流淌血迹,上下长60cm。在该地可看到马正奎家的院落。现场提取血迹一份。
12、白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白)公(刑)鉴(病)字(2009)12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王俊霞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作用于左胸部入胸腔,致左肺下叶贯通,心包破裂,左心室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13、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甘)公(刑)鉴(法物证)字(2009)00555号生物物证DNA检验鉴定书证明,现场提取的血迹、刀子上的可疑血迹、上衣背部可疑血迹中检出同一女性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王俊霞,支持该血痕为王俊霞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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