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9号(3)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曲声波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50元,由原告曲声波负担。
曲声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在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曲声波上诉的主要理由是:第一,被控侵权站亭显示屏功能与涉案专利说明书定义“滚动显示各条线路最近到达车辆的预计到站时间和到达本站距离等动态信息”的到站预报电子显示屏功能完全相同。第二,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是产品的形状特征和构造特征。原审法院以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特征的电子显示屏所显示的信息作为比对依据,与法相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879号行政判决也确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包括实际记载在该公交站牌上的具体文字数据信息,数据信息不属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第三,根据国家标准GBT5845-2008《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第3部分的第3.4条对“电子站牌”的定义,电子站牌是“在车站设置,向乘客显示本线路来车方向、运营车的动态位置及预计候车时间等信息的电子显示指示牌”。该标准第5.8.2.1款又规定“电子站牌宜采用LED点阵发光显示”。根据该国家标准的规定及本案一审已经认定的事实,所属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可以知道被控侵权站亭的LED显示屏是用于显示到站预报信息的电子显示屏,这无需上诉人再举证证明,故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站亭的LED显示屏就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到站预报电子显示屏。
被上诉人新世界公司与被上诉人颐信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二审中,上诉人曲声波向本院提供了1份新的证据材料,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879号行政判决书。该行政判决书的形成日期是2010年9月20日。该份证据材料要证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行政判决确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包括实际记载在该公交站牌上的具体文字数据信息,数据信息不属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经质证,两被上诉人对该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因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均无异议,故对该份证据材料予以采信。
二审中,两被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另外查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879号行政判决是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492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二审行政判决,该判决终审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492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且该行政判决书中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包括实际记载在该公交站牌上的具体文字数据信息,数据信息不属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从属权利要求5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站牌,其特征在于采用矩形双面显示机构或三棱柱三面显示结构”。
涉案专利说明书第1页中记载“位于电子站牌上部的到站预报电子显示屏采用通用的多行显示LED点阵显示屏,滚动显示各条线路最近到达车辆的预计到站时间和到达本站距离等动态信息”。第2页中记载“本实用新型的电子站牌还可以采用矩形双面显示机构或三棱柱三面显示结构,可以满足大城市中十条以上公交线路在同一电子站牌上显示的要求”。
根据原审法院认定的有效证据,被控侵权站亭的站名显示器、LED显示屏与多线路车站列表显示板并不在同一平面上构成上中下之间的位置关系。
一审中,曲声波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一被控侵权站亭的录像,该录像在一审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当庭播放,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经二审开庭时当庭再次播放,录像中显示在被控侵权站亭的有一面上(同一平面),站名显示器、LED显示屏与线路车站列表构成上中下之间的位置关系,但线路车站列表只有一条公交车线路车站列表。
在二审开庭审理时,合议庭询问是否只要提到能够滚动显示各条线路最近到达车辆的预计到站时间和到达本站距离等动态信息的“到站预报电子显示屏”,所属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就能够知道该“到站预报电子显示屏”的通常具体技术结构?曲声波回答称可以,并认为根据国家标准GBT5845-2008《城市公共交通标志》,所属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都知道,只要有通信支撑,“到站预报电子显示屏”就可以发布信息。
本院认为:
首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一项技术特征为“到站预报电子显示屏”,根据专利说明书的描述,该“到站预报电子显示屏”中的电子显示屏是多行显示LED点阵显示屏,但权利要求与说明书均未记载或者描述采取什么具体技术手段,使该采用多行显示LED点阵显示屏的“到站预报电子显示屏”能够滚动显示各条线路最近到达车辆的预计到站时间和到达本站距离等动态信息。本案中,没有相应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已经存在技术结构相对固定且为所属领域一般技术人员所熟知的,能够滚动显示各条线路最近到达车辆的预计到站时间和到达本站距离等动态信息的“到站预报电子显示屏”。权利要求中的“到站预报电子显示屏”技术特征只是描述了该特征所要实现的“到站预报”功能(根据说明书可以进一步确定“到站预报”功能是指预报“各条线路最近到达车辆的预计到站时间和到达本站距离等动态信息”的功能),但权利要求中并未记载实现该功能的具体技术手段,故该“到站预报电子显示屏”是一项功能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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