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纽购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徐公路3029弄39号4幢。
法定代表人周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福云,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雅,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纽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虹路456号1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周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福云,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雅,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帝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民路599弄1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才勤,女,汉族,1986年10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小霞,女,汉族,1988年9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99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上海纽购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购公司)、上海纽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蓝公司)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纽购公司、纽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福云、赵雅,被上诉人上海帝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才勤、王小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帝凯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凯公司)名为“可拆装的拖把头、其制造方法以及该拖把头的制造设备”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10141333.6。该专利权现仍在有效期内。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可拆装的拖把头,其特征在于包含拖把头框及清洁部件,该拖把头框固定于拖把头接合机构,该拖把头接合机构通过一旋转及直立定位机构而与长形管连接以使拖把头可相对长形管而旋转并使长形管可相对于拖把头而直立定位,其中,该拖把头框具有多个穿孔以使清洁部件穿过,每个穿孔的内径是由大内径与小内径构成,以使清洁部件自小内径穿入而塞入至大内径,以固定清洁部件。”
帝凯公司出具的《中国大陆地区专利、商标实施许可、维权授权书》载明,授予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实施包括上述专利在内的专利和商标,并有权授权第三方生产制造与销售专利产品和商标品牌的产品;原告有权以自己独立的名义依法维护上述专利权不受侵犯,在中国大陆地区执行取缔仿冒商品、商家、工厂以及提起维权民事诉讼及诉前禁令等;授权期间同上述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间;原告亦可追究其成立之前,在上述专利权保护期间内在中国大陆的专利侵权行为,行使授权事项。
两被告提供的系列授权书还表明,帝凯公司授权浙江永康家乐美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制造“好神拖360度旋转拖把”,期限自2009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8日止。帝凯公司还将相同事项授权给佳兴精密注塑(天津)有限公司、中国盈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2008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止。另外,帝凯公司授权如家购物(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家购物公司)、北京如家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家购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总销售“好神拖360度旋转拖把”,期限自2008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止。如家购物公司、如家购公司就“好神拖360度旋转拖把”的湖南快乐购独家代理事项授权许可给纽蓝公司,期限自2009年4月25日至2011年4月25日止。
2009年4月23日,纽购公司作为买方,如家购物公司作为卖方签订经销合同约定,卖方授权买方在家合购物、上海乐拍、七星购物等范围内为“派宁好神拖”家用拖把产品的独家代理商,指定生产工厂为浙江永康家乐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公司)、佳兴精密注塑(天津)有限公司、中国盈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代理期限自2009年4月24日至2011年4月24日止。
2009年11月25日,原告向快乐购物有限责任公司购得富培美好神拖一件(该款产品以下简称富培美快乐购产品),单价为人民币298元。快乐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发票记载的送货地址是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325号嘉汇国际A座3201室。该款产品外包装盒上标示了以下信息:“上海纽购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徐公路3029弄39号、电话:021-33583657、电视购物免费服务电话:4008205286、企业标准号:Q/TPTF4-2009,上海纽蓝贸易有限公司总经销、上海市莲花路2080弄50号B栋4楼、电话:021-64467640、传真:021-64017992、全国免费服务电话:800988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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