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6号 (4)
综上,上诉人纽购公司、纽蓝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上诉人上海纽购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纽蓝贸易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晓都
审 判 员 王 静
代理审判员 马剑峰
二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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