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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8号 (2)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平方公司、诺尔圣公司双方早在2005年已经就2003年12月28日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产生的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如果平方公司对该调解书的实际履行存在异议,可通过执行程序予以解决。在本案中,第三人恩尚公司开具发票的金额、时间与前述《商标许可合同》及民事调解书约定的内容均存在较大差异,原审法院难以认定系争人民币195万元的发票与2003年12月28日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的履行存在对应关系。虽然该第三人声称平方公司未授权其收取本案系争合同项下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但原审法院认为,该第三人与平方公司属于关联公司,其提交的委托书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审法院对于平方公司及该第三人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第三人恩尚公司受平方公司委托向诺尔圣公司收取了本案系争合同项下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其开具的人民币195万元的发票系针对本案系争《商标许可合同》项下的商标许可使用费。
    二、诺尔圣公司关于其以货款抵扣商标许可使用费的主张是否成立。
    平方公司认为,其与诺尔圣公司之间从未就货款抵扣商标许可使用费的事宜进行过约定,第三人凯普狄诺公司也否认其在与诺尔圣公司进行货款结算过程中存在货款抵扣商标许可使用费的事实。诺尔圣公司认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2003年的《商标许可合同》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确认了平方公司、诺尔圣公司之间以货款抵扣商标许可使用费的事实,因此,2006年12月28日,诺尔圣公司返还平方公司的一笔价值人民币110万元的货款应当视为是对剩余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冲抵。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平方公司、诺尔圣公司的诉辩称、两第三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平方公司、诺尔圣公司双方及第三人恩尚公司均确认自2006年8月22日至2007年11月30日,诺尔圣公司以现金及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了第三人恩尚公司人民币156万元。对于剩余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人民币44万元,诺尔圣公司认为其已经在货款中予以抵扣并支付完毕,但原审法院认为,诺尔圣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与平方公司或者第三人凯普狄诺公司之间存在以货款抵扣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约定,(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有关内容也不能视为对本案系争合同履行方式的证明。因此,原审法院认为,即使第三人恩尚公司给诺尔圣公司开具了价值人民币195万元的“商标设计使用费”发票,但由于缺乏证据,原审法院对于诺尔圣公司关于用货款抵扣了其余商标许可使用费人民币44万元的主张难以采信,原审法院仅认定诺尔圣公司向平方公司支付了人民币156万元的商标许可使用费。至于平方公司、诺尔圣公司之间存在的货款纠纷,平方公司、诺尔圣公司可以另案解决。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平方公司、诺尔圣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商标许可合同》的约定,诺尔圣公司应当支付给平方公司人民币200万元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诺尔圣公司到目前为止已经支付了人民币156万元,还应当向平方公司支付人民币44万元。此外,根据《商标许可合同》的约定,“延迟付款超过本合同规定日期时,被许可方应就滞纳款项支付滞纳利息,利息率为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原审法院认为,诺尔圣公司到期未支付约定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人民币44万元属于违约行为,平方公司以上述约定作为其违约金诉请的事实基础,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平方公司要求诺尔圣公司支付其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的诉请,鉴于本案案由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平方公司的该项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诺尔圣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方公司商标许可使用费人民币44万元及违约金(自2008年3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每天万分之二点一计付);二、驳回原告平方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由原告平方公司负担人民币17,784元,由被告诺尔圣公司负担人民币5,0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平方公司负担。
    判决后,诺尔圣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已经通过向恩尚公司、凯普狄诺公司以现金支付、银行转付、货款冲抵等方式已全部付清合同项下的商标使用费。一、恩尚公司出具人民币195万元的发票,应是收取了相应钱款。双方有异议的最后两笔钱款,诺尔圣公司是全额现金支付的。二、根据(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的合意,双方在货款中冲抵使用费。由于双方合作融洽,故诺尔圣公司考虑会继续合作,又根据平方公司要求支付凯普狄诺公司人民币110万元。据此,要求撤销原判,改判诺尔圣公司已全部付清合同项下商标许可使用费,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平方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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