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号 (3)
  综上所述,上诉人宏晨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上诉人上海宏晨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晓都
审 判 员 王 静
代理审判员 马剑峰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