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775号(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7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收取1086.5元,由被告负担;保全费99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霍云波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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