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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福法刑重字第4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09)深福法刑重字第4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学,绰号“小某”,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吉林省九台市沐石某镇段某村X组,暂住深圳市罗湖区名某大厦X座XX房,原系地某实业有限公司职员。因涉嫌抢劫于2008年5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衣某全,绰号“某全”,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吉林省舒兰市法某镇五某坡村X社,暂住深圳市罗湖区湖某新村X栋XX房,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因涉嫌抢劫于2008年5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汪某良,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家住吉林省舒兰市法某镇五某坡村X社,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因涉嫌抢劫于2008年5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2009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09年5月4日对被告人汪某良予以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二刑诉(2008)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学、衣某全、汪某良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日裁定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刑初字第1583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09年3月6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09年4月13日、2009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某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学、衣某全、汪某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钱某学、衣某全等人在本市福田区南某新村X栋一楼出租屋内,以被害人吴某、钟某某在打麻将时“出千”为名,将吴某、钟某某带至本市罗湖区蔡某围村“北某仓饺子馆”,后被告人汪某良伙同多人来到饺子馆。接着,被告人钱某学、衣某全、汪某良等人使用殴打、恐吓等方式从被害人钟某某(经鉴定,伤情为轻微伤)处抢走现金人民币1100元,让钟某某通知朋友罗某某送去人民币1000元,又让吴某通知朋友送1000元人民币过来。当日19时许,吴某的朋友刘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人员在本市罗湖区平乐骨科医院对面将被告人钱某学、衣某全、汪某良抓获,涉案现金未能缴回。
公诉机关为证明起诉所指控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钱某学、衣某全、汪某良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钱某学辩称其未动手打被害人,未胁持被害人到饺子馆,而是被害人自愿去的饺子馆,其并没有实施抢劫,是对方“出千”骗取赌资,当天其穿着白色衬衫。
被告人衣某全辩称其的行为并没有达到抢劫所规定的暴力程度,饺子馆大厅属于公众场合,当时被害人还和其一起用餐,当时被害人完全可以求助,整个案件其并没有在场。
被告人汪某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同时辩解称其并不清楚整件事情,其只是被叫去吃饭的。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衣某全的老乡“红某”(具体情况不详,在逃)因打麻将输了钱,遂打电话给被告人衣某全称有人“出千”,被告人衣某全遂带领被告人钱某学等人到本市福田区南某新村X栋一楼出租屋内,将被害人吴某、钟某某带出。被告人钱某学、衣某全等人将二被害人带至本市罗湖区蔡某围村的“北某仓饺子馆”,后被告人钱某学、衣某全等人威胁、恐吓二被害人,二被害人被迫承认“出千”,被害人钟某某主动拿出人民币1000元交给“红云”。被告人钱某学等人又通过打耳光和用餐具砸的方式殴打被害人钟某某,并威胁被害人钟某某、吴某每人交出2万元赔偿款,遭到二被害人拒绝后,被告人钱某学等人又继续殴打、威胁被害人钟某某,后被告人钱某学等人将赔偿款降至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钟某某又将身上的人民币500元拿出后,电话通知其朋友罗某某送人民币1000元到“平乐骨伤科医院”门口,由被告人钱某学等人中的二人(该二人具体情况不详,在逃)带领被害人钟某某取回。后被害人吴某亦被逼通知其朋友刘某送人民币1000元到“平乐骨伤科医院”门口。在此期间,被告人汪某良接到被告人衣某全通知后来到“北某仓饺子馆”,并与被告人钱某学、衣某全带领被害人吴某去取刘某送来的人民币1000元钱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钱某学等人未对被害人钟某某、吴某实施搜身。经鉴定,被害人钟某某因外伤致下唇粘膜2.5×0.2CM出血、左手背部1.5×1.0CM表皮脱落,其损伤属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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