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福法民二重字第8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深福法民二重字第8号
原告中国贵州XX酒厂附属酒厂,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XX镇。
法定代表人黄某琪,厂长。
委托代理人戴某诚,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林,广东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XX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XX镇。
法定代表人黄某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林,广东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润某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XX号XX大厦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郭某容。
被告深圳市润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中某花园X座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明,北京市中某金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某平,男,汉族,1962年12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东某北路XX号大院X栋X单元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陆某,女,汉族,1967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明某居民委员会信某花园X栋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某仁,男,汉族,1956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翠某所)华某路XX号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国贵州XX酒厂附属酒厂(以下简称XX附属酒厂)、原告贵州XX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保健酒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润某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某嵘公司)、被告深圳市润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某公司)、被告陆某、被告王某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7)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出上诉。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认定有误,进而影响案件其他事实之认定及责任之确定,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8)深中法民二终字第527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廖某锋、人民陪审员吴某荣、袁某玲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林律师、被告润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明律师、曾某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某嵘公司、陆某、王某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共同诉称,1999年,原告XX附属酒厂与被告润某嵘公司签订了《500ml精品XX不老酒总经销合同》;2002年1月1日,双方再次订立《500ml精品XX不老酒总经销补充协议》,继续达成XX不老酒买卖关系。原告XX保健酒公司是原告XX附属酒厂投资设立,以开发XX不老酒为主要业务的子企业,同母企业一起履行与被告润某嵘公司的XX不老酒买卖协议,原被告友好合作多年。2004年4月29日,双方根据历年财务往来进行了结算,被告润某嵘公司欠两原告货款1925647.17元,扣除被告润某嵘公司预交的保证金及原告应承担的运费,被告润某嵘公司应付原告货款1771177元,被告润某嵘公司承诺欠款在一年内付清。被告润某嵘公司的注册资金为800万元,被告润某公司、被告陆某、被告王某仁系被告润某嵘公司的股东,出资额分别为160万元、320万元、320万元,但被告润某公司、被告陆某、被告王某仁均没有按出资额如实出资,被告润某嵘公司因未年检,于2005年2月1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负有清算责任的被告润某公司、被告陆某、被告王某仁也没有对被告润某公司的债务进行清算。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润某嵘公司支付款项1771177元;2、被告润某嵘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351423元(截止至2007年5月29日);3、被告润某公司、被告陆某、被告王某仁对被告润某嵘公司承担清算责任;4、被告润某公司、被告陆某、被告王某仁对被告润某嵘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5、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庭审中,两原告确认:变更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金额为1621177元;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的利息自2005年4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明确第4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润某公司在160万元、被告陆某在320万元、被告王某仁在32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润某嵘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档案材料;2、1999年8月29日签订的“500ml精品XX不老酒”总经销合同;3、协议书;4、“500ml精品XX不老酒”总经销补充协议;5、关于与原XX酒厂集团附属酒厂签订XX不老酒经销合同变更为保健酒业有限公司的说明;6、原告XX保健酒公司企业经济户口基本档案;7、被告润某嵘公司致原告XX保健酒公司的信函;8、关于同意被告润某嵘公司申请延长经销“XX不老酒”年限申请的批复;9、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10、证明;11、内部销售单、货物运输清单;12、函件;13、对账情况;14、电话录音文字记录;15、案件受理通知书;16、诉讼费收费票据;17、民事裁定书;18、被告润某嵘公司工商登记资料;19、1998年8月29日签订的“500ml精品XX不老酒”总经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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