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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福法民二重字第8号(2)
被告润某公司辩称,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告XX附属酒厂已丧失胜诉权。原告XX附属酒厂与被告润某嵘公司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该经销合同期限至2002年12月31日止。如原告XX附属酒厂就该经销合同对被告润某嵘公司享有债权,则原告XX附属酒厂应在经销合同届满之日2年内向被告润某嵘公司主张权利。因此原告XX附属酒厂应当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向被告润某嵘公司主张权利;2、原告XX保健酒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原告XX保健酒公司并非涉案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其与被告润某嵘公司既无合同关系,亦无业务关联,被告润某嵘公司和原告XX保健酒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润某公司未提交证据。
被告润某嵘公司、被告陆某、被告王某仁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9年8月29日,原告XX附属酒厂(甲方)与被告润某嵘公司(乙方)签订了《“500ml精品XX不老酒”总经销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开发“500ml精品XX不老酒”,甲方负责生产该产品,乙方为该产品的全国总经销;乙方在合同签订的第1年(1999年8月29日至2000年8月29日)销售10万盒,第2年(2000年8月29日至2001年8月29日)销售量按第1年销售量的30%递增,第3年(2001年8月29日至2002年8月29日)销售量按第2年销售量的30%递增;乙方以每盒56元向甲方付款,甲方按每盒56元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从茅台至贵阳的运费由甲方负责,超出贵阳以外的一切运费由乙方负责;合同签订7日内,乙方预付第一批生产计划5万盒不老酒50%的款140万元到甲方帐上,甲方即全面投入生产,第一批生产计划5万盒完成后,甲方即电告乙方,乙方应及时将50%的余款汇入甲方,利于甲方及时发货,第二批生产计划5万盒和后两年的付款方式均按此办法执行;如单方面终止合同或违反以上条款视为违约,应加倍赔偿对方损失;本合同从签字生效之日起至2002年8月29日止,如乙方需再合作,甲方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届时可再商定合同顺延事宜。
2001年3月20日,被告润某嵘公司向原告XX附属酒厂出具了一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写明:“兹授权王某成同志,为我方签订经济合同及办理其他事务代理人,其权限是:签订XX不老酒总经销协议及补充协议事宜。有效期限:至2001年4月20日。”
2001年12月20日,原告XX附属酒厂(甲方)与被告润某嵘公司(乙方)及被告王某仁(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于1998年8月29日签订XX不老酒购销协议,双方友好合作,取得良好的合作成绩,现值一年一度的酒类销售旺季,甲方同意赊销价值120万元的XX不老酒给乙方,以利于乙方组织市场营销;乙方须于2002年4月30日前全额清偿该项货款,丙方自愿以个人名义为乙方偿付货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就本协议之外的要货,实行现款现货。
2002年1月1日,原告XX附属酒厂(甲方)与被告润某嵘公司(乙方)签订了《“500ml精品XX不老酒”总经销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在原订总经销合同的基础上,订立以下补充协议共同遵守:乙方在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销售500ml精品XX不老酒13万盒,以后按总经销合同上规定销售数量完成;签定补充协议10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保证金20万元,完成该年合同规定的销售指标后,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或转为次年的保证金,完不成销售指标保证金不还,归甲方所有;2002年乙方完成销售任务甲方给予奖励20万元,次年的奖罚按同样方法执行。
2002年1月24日,原告XX保健酒公司经核准成立,股东为原告XX附属酒厂和贵州XX酒厂附属酒厂经贸公司。
2002年12月9日,被告王某仁以被告润某嵘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关于与原XX酒厂集团附属酒厂签订XX不老酒经销合同更改为保健酒业有限公司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称:被告润某嵘公司于1998年8月29日与贵州省茅台酒厂集团附属酒厂签订经销XX不老酒500毫升礼品合同,经销期为10年,现因原附属酒厂已重新注册为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公司,被告润某嵘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合同(以保健酒业公司名义),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依据,时间为原签订合同日期。同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黄某琪在该《说明》下方写了:“公司办公室:为支持深圳润某嵘公司有利于贷款,同意将98年与我公司所签合同复印,去掉原签单位,改为现在的‘酒业公司’单位,本改单位的复印合同仅为深圳方向银行贷款所用。”
诉讼中,原告提供了部分购货单位写明为被告润某嵘公司的销售单和货物运输清单,部分销售单上有王某成的签名。
2003年4月29日,被告润某嵘公司向原告XX保健酒公司发出传真,确认至该日止尚欠货款227万元。2004年4月29日,王某成代表被告润某嵘公司与原告XX保健酒公司进行对账,双方签署了书面《对账情况》清单,确认:被告润某嵘公司于1999年8月29日签订经营38度500ml精品XX不老酒(礼盒)全国总经销合同,双方根据历年账务往来情况结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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