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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沪高民五(商)终字第58号 (3)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重庆实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39,210.00元,由上诉人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史伟东
代理审判员 熊雯毅
代理审判员 董 庶
二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乐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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