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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二(商)申字第6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沪高民二(商)申字第6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上海婕芙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伟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燕。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世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翼,总经理。
上海婕芙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婕芙公司)与上海世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2009)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3月4日,婕芙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婕芙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婕芙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婕芙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史伟东
代理审判员 董 庶
代理审判员 熊雯毅
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晓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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