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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59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5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新××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东×安防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韶关市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新××公司)因与深圳市东×安防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6日,东×公司与新××公司签订《盈×皇庭入户门制作安装合同》,约定:新××公司将其"盈×皇庭项目一期"木质防火防盗入户门的制作安装委托东×公司承包完成,东×公司以包工包料、包安装、包安全、包通过韶关消防局消防验收合格的形式承包此项工程,木质防火入户门总数量为303樘,工程总量暂定569,640元(具体数量按实际验收工程量为准)。验收标准:以东×公司送来的A1-2403房样板门为准。质量标准:木质防火门必须符合GBl4101-1993标准,产品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火门合格证。工期要求:1、合同生效后,在工地现场具备安装条件下,东×公司保证所有的防火门门框在2008年7月15日前安装完毕,并且工程进度满足土建单位的总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全部工程于2008年8月30日前安装完毕;2、工期延误一天,东×公司将被处以1,000元/天的误工罚金;3、若因新××公司设计更改、土建安装条件不具备、不及时付款以及因不可抗力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原因所引起的工期延期,则东×公司工期/顷延;4、若因新××公司未按各阶段安装进度及工程总量及时审核签字、盖章并反馈给东×公司,或有数量和进度变更未提前10天书面通知东×公司等,则耽误的相应工期东×公司顺延。付款方式为:1、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新××公司付给东×公司定金120,000元;2、2008年7月15日前门框安装完毕并经新××公司验收合格后(个别不具备安装条件的除外),新××公司付给东×公司进度款140,000元;3、门扇安装完毕后(个别不具备安装条件的除外),新××公司付给东×公司进度款190,000元;4、全部工程于2008年8月30日前安装完毕并通过韶关消防局消防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新××公司付给东×公司至总工程款的95%(含定金、进度款);5、本工程保质期为1年(从韶关消防局验收合格之日起计),5%总工程款作为保质金,保质期满后1个月内付清。

同日,双方还签订了《盈×皇庭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约定:新××公司将其上述项目的木质防火门、钢质防火门(其中包括梯间门176樘、管井门210樘、机房门数量未定)制作安装委托东×公司承包完成,东×公司以包工包料、包安装、包安全、包通过韶关消防局消防验收合格的形式承包此项工程,防火门总面积约533平方米,工程总量暂定为233,000元(具体数量按实际验收工程量为准)。质量标准:钢质防火门必须符合GBl2955-91标准,木质防火门必须符合GBl4101-1993标准,产品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火门合格证。工期要求同《盈×皇庭入户门制作安装合同》。付款方式:1、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七个王作日内,新××公司支付东×公司定金50,000元;2、2008年6月15日前门框安装完毕并经新××公司验收合格后(个别不具备安装条件的除外),新××公司支付东×公司进度款50,000元;3、门扇安装完毕后(个别不具备安装条件的除外),新××公司支付东×公司进度款60,000元;4、全部工程于2008年8月30日前安装完并通过韶关消防局消防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新××公司支付东×公司至总工程款的95%(含定金、进度款);5、本工程保质期为1年(从韶关消防局验收合格之日起计),5%总工程款作为保质金,保质期满后1个月内付清。

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东×公司依约对"盈×皇庭项目一期"木质防火防盗入户门、木质防火门及钢质防火门等进行制作与安装。2008年5月20日,东×公司制作了关于上述工程的防火门、入户门明细,对现场准备安装的工程量进行了统计,新××公司予以签章确认。2008年7月2日,双方签订《盈×皇庭入户门、防火门制作安装变更补充协议》,约定减少工程量6,666元。此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新××公司多次向东×公司发出通知,对工程量作出变更。

2008年9月15日,东×公司制作《工程结算书》两份,其中,防火门工程的结算金额为275,102.19元,入户门工程的结算金额为562,974元,以上共计838,076.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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