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596号 (2)
2008年10月2日,新××公司张某某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东×公司安装的木质入户门油漆维修在2008年10月2日前的整改单已全部完成,维修合格。
2008年10月6日,东×公司向新××公司出具《工程量确认单》,该确认单显示东×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共计727樘。新××公司于2008年10月8日确认"工程量无误,但入户门部分需调校,请督促安装班组2008年10月15日前完成"。
2008年12月9日,韶关市公安消防局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确认上述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截至东×公司起诉之日,新××公司共向东×公司支付工程款610,000元,扣除5%的保质金,新××公司尚欠东×公司工程款186,172.38元。
原审法院认为:东×公司与新××公司之间签订的《盈×皇庭入户门制作安装合同》、《盈×皇庭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通过韶关消防局消防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新××公司应支付东×公司至工程款的95%(含定金、进度款),现该工程已于2008年12月9日经韶关市公安消防局消防验收合格,新××公司应按约定支付东×公司工程款。
至于新××公司提出双方约定工程应在2008年8月30日前完成,故东×公司严重延误了工期,应每日处以1,000元的罚金。从双方提交的证据虽无法直接确认工程竣工的具体日期,但东×公司于2008年10月6日出具的《工程量确认单》表明,涉案工程至少在2008年10月6日前已施工完毕,且在施工过程中,新××公司多次提出变更工程量,根据双方约定,因新××公司设计更改引起的工期延期,东×公司工期顺延,故东×公司延误的工期属于合理范畴,新××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故对新××公司主张将违约金与工程款相抵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此外,新××公司认为由于东×公司不予配合其进行工程整改,导致其已支出维修费用7,698.8元并将要产生维修费用48,600元,但该工程从经韶关市公安消防局消防验收合格之日即2008年12月9日起至2009年12月8日期间尚在一年的保修期内,新××公司在此期间应要求东×公司进行维修。但新××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东×公司确实收到其整改或维修通知,故新××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综上,东×公司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新××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东×公司请求新××公司支付工程款186,172.38元理由充分,予以支持。此外,东×公司主张从2008年10月8日起按欠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逾期利息,原审法院认为,因双方约定工程通过韶关消防局消防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新××公司支付东×公司至工程款的95%,故新××公司应于2008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工程尾款,因此,利息应从2008年12月31日起计算。对东×公司要求新××公司从2008年10月8日起按欠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逾期利息的主张,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公司工程款186,172.38元及其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从2008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新××公司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1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41元,由新××公司负担。东×公司已预缴3,641元,不予退回,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东×公司。
上诉人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东×公司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东×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错误,包括:
一、关于付款条件的问题
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并非只消防验收合格一项,还应包括能按约定用途使用、外观符合约定等,东×公司工程不合格在于安装及外观。上述两项质量问题虽不影响消防验收,但不能否认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事实,且新××公司已多次发函告知质量不符,要求维修,但原判对此未予认定。
二、关于延期交付的问题
证据显示,合同签订时间是2008年5月6日,虽然同年7月2日签署了《盈×皇庭入户门、防火门制作安装变更补充协议》,但该协议只涉及价款变化,未涉及交货期限顺延,且双方确认的《韶关盈×皇庭A1、A2、B1、C1、C2、D栋防火门、入户门明细》显示,在双方于2008年5月20日确认数量规格时,这一变更已经确认,并非之后以补充协议变更。原判认为交付延期达46天为"合理范围"显然是对东×公司的偏袒,本案没有约定延期交付的事由,东×公司应为其延期交货承担46,000元的违约责任,并与未付款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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